破產企業債權債務該如何處理(破產企業檔案在哪里查)
公司破產后的債權要怎么處理
公司破產后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關于公司破產后的債權要怎么處理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公司破產后的債權要怎么處理
1、公司破產后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公司變更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變更后債權債務的處理: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后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公司破產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財產,所以企業破產后的債權債務,由管理人進行處理,管理人追討債權,并且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企業破產債務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后 債務 由公司資產償還。 根據《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其中,破產費用主要包括: (一)破產案件的 訴訟費用 ;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 債務人 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而共益債務主要是指: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 不當得利 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產后債務怎么處理
當我們進一家公司的時候,我們要時刻警惕公司破產的危險,只有良好的經營才能夠,實現持續的利潤,但是如果走投無路公司破產,我們應該怎么辦呢?接下來一起學習一下,公司破產債務怎么清算,希望對你的問題有所幫助。一、公司破產債務怎么清算1、了結公司債權、債務(一)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二)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
破產財產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分配。
一、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破產財產范圍: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變現的價額超過其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的那部分財產。
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該部分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財產一一核實與確認,一般對企業的有形資產進行,包括核實與確認財產名稱、形成時間、原值、坐落、型號、新舊程度、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
二、破產財產的評估
這是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一般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
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
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后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
為您推薦: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