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務清償順序(合伙企業債務清償順序和比例)
普通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經營之后,可能有盈利或者虧損的,每到年底總會要統計每年的盈利,和股東溝通。那么普通合伙企業損益的分配與承擔的規則有哪些?合伙企業的類型有哪些?接下來將為您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普通合伙企業損益的分配與承擔的規則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清償順序】:先企業后個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2)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等理由拒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站在債權人的角度,愛找誰找誰,愛要多少要多少。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二、合伙企業的類型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什么是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其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可由部分合伙人經營,也可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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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是怎樣的?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一、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是怎樣的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于合伙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二、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沒有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
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合伙型聯營企業規定“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立法已采取補充連帶主義,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義與補充連帶主義的區別,沒能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注意。
根據補充連帶主義原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不是直接清償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清償責任,即在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與一般的公司不同,主要體現在性質上面,當然受調整的法律法規也存在差異。一般合伙企業是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但要是屬于公司的話,則受《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而作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基于自身身份的不同,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也不一樣。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首先以什么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應該首先以其合伙協議約定的資金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的,這些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共同經營企業并承擔聯合風險和聯合收益。在合伙協議中,合伙人通常會約定各自應承擔的債務比例和清償順序。
因此,在清償債務時,應首先參考合伙協議中的約定,按照各合伙人應承擔的債務比例進行清償,以確保各個合伙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護。如果合伙協議中未明確約定,則默認按照債權占比分配清償款項。
如果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其所有債務,則按照各自應承擔的比例或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剩余債務。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擁有一定數量以上的債權,他們還可以要求清償債務的順序,因此在清算合伙企業時,債權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充分的保護。
合伙企業有什么好處
合伙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的企業形式,各合伙人共同運營企業,共享合伙業務帶來的收益和風險。
合伙企業有以下好處:
分擔風險:合伙人共同承擔合伙企業的風險,分散風險和損失。
共同出資,提高公司資金實力:多個合伙人共同出資,提高了公司經營資金,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減輕個人稅負:合伙企業的收益分紅計入合伙人的個人所得,合伙人可以根據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規則獲得更少的個人所得稅負擔。
共同決策:合伙企業是由多個合伙人組成,共同分擔企業的收益和風險,可以共同進行決策。
靈活性:合伙企業的管理和運作靈活,不存在繁瑣的管理結構和監管程序。
市場競爭優勢:合伙企業考慮到各方因素,可以依據經驗和視野來制定決策,并因而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