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借錢不還的解決方法有哪些(朋友借錢不還的解決方法)



別人借錢不還的解決方法有哪些(朋友借錢不還的解決方法)
別人借錢不還的解決方法有哪些(朋友借錢不還的解決方法)
法律分析:欠錢不還協商是最快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協商不成的還是需要向法院起訴。
若向法院起訴的話,大致的流程主要有:草擬起訴狀→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和起訴狀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后組織調解或開庭審理→法院判決→執行判決。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需要提交的證據主要分為: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自然人)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明(法人)。
(二)證明貸款關系存在的證據:借款合同、貸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為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主張權利時應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否則可能導致敗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百一十四條 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