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
買賣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為合同履行地。
【答案】:A
2021版教材P338 / 2020版教材P337 / 2019版教材P336
本題考察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應當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視情況而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依照以下方法確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貨物交付地點沒有約定,如何確定
如果這樣仍然不能確定交付地點,適用以下規則: 一、如果買賣合同標的物需要運輸,無論運輸以及運輸工具是出賣人安排的,還是買受人安排的,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就是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即使在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個以上的承運人才能運到買方的情況下,出賣人也只需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這時即認為出賣人已履行了交付義務。因此,出賣人交付的地點也就是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 二、如果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即合同中沒有涉及到運輸的事宜,這時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雙方當事人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一般在以下情況中較為常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標的物是從某批特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麥倉庫中提取若干噸小麥作為交付的貨物;標的物是尚待加工生產或者制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如買賣的定貨將在某地某家工廠加工制造。 三、在不屬于以上兩種情況的其他情況下,出賣人的義務是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處置。出賣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讓買受人能夠取得標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準備工作,將標的物適當包裝,刷上必要的標志,并向買受人發出通知讓其提貨等。
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
法律分析: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在買賣雙方沒有規定交貨地點的情況下,CISG是如何規定的
在買賣雙方沒有規定交貨地點的情況下,CISG第三十一條規定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
(b)在不屬于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這里還涉及到風險轉移問題: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
上海某工廠向廣州某公司購買一批物品,合同對付款地點和交貨期限沒有約定,發生爭議時,依據合同法規定( )
上海某工廠付款給廣州某公司應在廣州履行。
由于合同法規范的對象是交易關系,而交易關系本質上需要遵守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商品交換必然要求遵循價值規律,實行等量勞動的交換。因此,決定了合同法較之于民法的其他法律更強調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由于合同法強調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因而合同法突出地表現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點。
擴展資料:
我國統一的合同法頒布以前,調整交易關系的法律是“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分別進行調整,再加上一系列的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
1981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該法共分7章,57條,對經濟合同的基本規則作出了一些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合同立法,標志著我國合同立法開創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對促進我國剛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