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人員醉酒駕駛開除公職嗎(公務人員醉酒駕駛必需開除公職嗎)
事業編人員醉駕會開除公職嗎?
由于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會被處以拘役,事業編人員醉駕不會被開除。但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會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飲酒后駕車≥20,<80
醉酒后駕車≥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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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制人員醉酒駕駛開除公職嗎
法律主觀:
醉駕事業單位可以開除公職。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醉酒駕駛被處以刑事處罰,被入刑或者拘留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我國事業編醉駕開除公職嗎
1.在我們國家,你是否酒后駕車并被開除公職?
1.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開除。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2.酒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警部門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吊銷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酒駕是會被判刑的,具體標準要根據酒駕的嚴重情節和是否會造成重大安全隱患來決定。
二、醉酒駕駛的指導
為確保《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處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公安部印發了《公安機關處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進一步規范現場勘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提出了要求。
1.《意見》對血樣提取要求嚴格。機動車駕駛人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檢測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檢測,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抽取血樣檢測血液酒精含量。
2.《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發現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呼氣酒精檢測、抽血等過程,要及時做好現場勘查記錄;如果條件允許,還應通過拍照或錄音或錄像的方式進行記錄。現場有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3.《意見》指出,要嚴格控制備案標準。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再次飲酒,經檢驗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采血前逃逸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由立案偵查。
4.《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工作。案件偵查終結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應當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5.《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式酒精檢測、血樣提取保存、立案撤案、適用強制措施、扣押物品等關鍵環節的辦案標準和程序。提高辦案信息化水平,大力推進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測評估,杜絕“個人案件”“關系案件”。
6.《意見》強調,要完善偵查程序。交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要確保民警的人身安全,明確民警的檢查動作和調查程序,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民警受傷。
現在,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會為了出行方便而選擇買車,隨之而來的就是交通事故率的不斷上升。我國交通法對酒駕等違法行為處罰非常嚴厲。畢竟,任何交通事故都會對一個家庭乃至一個國家的社會穩定造成很大的影響。我們也應該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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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酒駕會開除公職嗎?
法律分析:
公務員醉駕不是必須要開除公職。醉駕可能被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一般不開除公職。如果是被判刑的,也要分情況根據身份來決定是否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參公管理事業人員被判處拘役緩刑的,必須開除公職。判定酒駕和醉駕主要區別是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而如果醉駕營運機動車的,則吊銷駕駛證以及十年以內禁駕,并以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便以后重新取得駕駛證,也不得再駕駛營運機動車輛。若是醉駕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者依法追究行刑事責任,并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相比較起來,醉駕的情節要比酒駕嚴重的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一、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4、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二、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3、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5、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一定會開除公職嗎?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一定會開除公職嗎?
一、事業單位人員醉駕一定會開除公職嗎?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不存在開除公職的說法,事業單位人員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但因醉駕被判刑的,事業單位可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員工構成醉駕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按照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醉駕肇事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醉駕和酒駕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酒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
2、醉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根據規定,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所在單位才能給予開除處分,但醉駕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6個月的拘役,所以,所在單位一般不會直接開除當事人,但單位內部也會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分的,公職人員構成醉駕是肯定會被開除公職的。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鑒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關于醉酒駕駛認定的標準還是十分嚴格的,所以不要懷有僥幸的心理。法律的實施是為了一個國家可以快速的進步發展,履行法律法規也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每個公民都去觸犯法律法規的話,國家的發展會漸漸落后的。所以,明確規定不能做的事還是不要去嘗試了。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要不要開除公職
法律分析:由于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會被處以拘役,事業編人員醉駕不會被開除。會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事業單位酒駕會開除公職嗎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不一定會被開除公職,也有可能僅會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通常情形下,對于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而根據《刑法》的規定,醉駕若是被量刑,受到的刑事處罰為拘役。
一、事業單位人員醉駕是否開除公職?
1、事業單位人員醉駕不一定會被開除公職,具體理由如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的一般處理規定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三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四條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第六條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第七條 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如果經過檢測之后,駕駛員血液的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那么該駕駛員就屬于醉駕。而根據《刑法》的規定,醉駕行為是犯罪行為,如果醉駕者是公職人員,受到刑罰后,可能會受到單位的處分。
事業編人員醉駕會不會被開除
一、事業編人員 醉駕 會不會被開除 醉駕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 刑罰 的,會被開除公職。我國對酒駕的查處力度一直很大,特別是在最新的 刑法 修訂案件中,將醉駕列為危險駕駛行為,行為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醉酒駕駛 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被判處 拘役 的,肯定要被解除其所擔任的公職。拘役是我國刑法的一種,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之所以被判處拘役,只是犯罪情節較輕,但仍然是介于 管制 與有期徒刑之間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二、如何規范對醉駕的處理? 1、要及時固定犯罪 證據 ,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 證人 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2、要從嚴掌握 立案 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 立案偵查 。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3、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 犯罪嫌疑人 的機動車駕駛證。 4、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系案”。 5、要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綜上所述,在刑法中規定了,醉酒駕駛已經涉及 危險駕駛罪 ,是違法行為,如果事業編制的人員犯醉駕的,被處以拘役的情況就會被開除公職, 解除勞動關系 ,一般醉駕被查處后,會被吊銷駕照,并且判處拘役,所以一般都是會被開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