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刑事處罰還能回事業單位上班嗎(刑事處罰后還能進事業單位嗎)
公務員免于刑事處罰后,以后還能擔任行政職務嗎
1、免于刑事處罰,是有罪不處罰。
2、對于有罪人依據《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當然不能再擔任領導職務。
3、免予刑事處罰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免于刑事處罰能否在原單位上班
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事部復函(人函〔1999〕177號)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后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并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后,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
緩刑期滿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于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干部服務局關于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于干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后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后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采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后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1999年11月23日
事業單位的職工判緩刑期滿后還可以在回原單位上班嗎?
可以。事業單位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緩刑期間依然在原單位工作,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緩刑期間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從恢復政治權利后重新計算工齡。
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司
《關于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
勞人險局[1982]2號
甘肅省勞動局:
[1982]187號文《關于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報告》收悉。
經研究,現對(82)勞險字21號文作補充說明如下:
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其緩刑期間的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計算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對待,即: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后重新計算。
擴展資料:
《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相關規定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并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后,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
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復函
免于刑事處罰可以報考公務員嗎 進國企 事業單位有限制不
免于刑事處罰的人是可以報考公務員,但是要被錄用是很難的。進國企 事業單位沒有特別限制。但是真的到錄用時,沒有受過免于刑事處罰的人一般會被優先錄用的。因為現在報考公務員的人很多,所以有點小問題的人,都會在不同關節被挑剔出的。但是,如果是因過失犯罪被免于刑事處罰的人,可能影響會小一點。
附:
《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報考公務員的有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的文化程度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定
(五)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六)身體健康,年齡為三十五歲以下
(七)具有錄用主管機關批準的其它條件
在具體報考工作中,凡具有以下否定性條件的人也不能報考公務員。它們主要包括:
第一,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行政開除處分的;
第二,曾因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三,正在接受審查或受過處分未解除的;
第四,參加與"四項基本原則"相悖的組織或活動,存在嚴重問題的。
除了要符合以上這些政治條件之外,報考者還要達到招考部門規定的體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