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對兇手產生依賴(被害人對兇手產生依賴)
特邀律师

有種病是被綁架受害人最后反過來幫犯罪嫌疑人給法官求情的情況,是種綜合癥忘叫什么名字了?
叫斯德哥爾摩綜合癥,指犯罪的被害者對于犯罪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這個情感造成被害人對加害人產生好感、依賴心、甚至協助加害人。
“斯德哥爾摩綜合癥”一詞源于公元1973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發生的一件銀行搶劫案件。
1973年8月,瑞典斯德哥爾摩的一家銀行突然闖入兩名全副武裝的劫匪。劫匪扣押了4名銀行職員作人質,與警察對峙了6天之久。6天后,警方設法鉆通了保管庫,用催淚瓦斯將人質和劫匪驅趕出來,狙擊手同時作好了危急情況下擊斃劫匪的準備。然而,離開保管庫后,3名人質反而將劫持者圍了起來,保護他不受警方的傷害。被警方營救出來后,人質非但沒有控訴綁架者,相反卻為劫匪辯護,對警察的調查取證工作也采取堅決不合作的態度,致調查取證工作困難重重。其中一位女人質甚至還愛上了一位劫匪,并和他訂了婚。還有一位人質居然在全世界為綁架者籌款,建立了為綁架者辯護的基金會。此等咄咄怪事讓瑞典舉國上下一片嘩然。之后,為了解答人們心中的疑惑,瑞典國會撥出巨款,成立專門機構對此事件進行研究。結論在十年后才出來:這些人質之所以表現出如此怪誕的行為,是因為他們患上了一種心理疾病。從此,人們把這種心理疾病命名為“斯德哥爾摩綜合癥”。
有一種犯罪心理學,就是受害人對罪犯產生好感。這種心理學叫什么名字。
這種現象在心理學中被稱為“斯德哥爾摩綜合征”(Stockholm Syndrome)或“人質情結”。
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是一種情感反應,發生在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受害者對加害者產生好感、依賴和感激情緒。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長時間的、親密的、強制的關系中,如綁架、劫持等犯罪行為,也可能發生在其他形式的強制或威脅情境中。
這種綜合征的原因可能包括:
1. 生存本能:在威脅或危險的情況下,人類可能會發展出一種生存本能,即對提供基本生存需要的人或事物產生依賴和好感。
2. 認同和同情:在長時間的關系中,受害者可能會開始認同加害者的某些價值觀或經歷,并產生同情。
3. 恐懼和無力感:受害者可能感到恐懼和無力,對加害者的行為感到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加害者的行動可能會被視為是對受害者的某種形式的關注或照顧。
4. 心理防御機制:在面對極端的情緒壓力時,人類可能會使用一些心理防御機制,如合理化、投射、反移情等,來減輕自己的負面情緒。
需要注意的是,斯德哥爾摩綜合征并不是一種健康或正常的情感反應,而是一種心理適應機制。在現實中,我們應該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
犯罪過程中受害人對施害人產生了愛慕的心理 這種心理學名叫什么?
斯德哥爾摩綜合癥。
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斯德哥爾摩效應,又稱斯德哥爾摩癥候群或者稱為人質情結或人質綜合征,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對于犯罪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這個情感造成被害人對加害人產生好感、依賴心、甚至協助加害人。
人質會對劫持者產生一種心理上的依賴感。他們的生死操控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讓他們活下來,他們便不勝感激。
他們與劫持者共命運,把劫持者的前途當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視為自己的安危。于是,他們采取了“我們反對他們”的態度,把解救者當成了敵人。
擴展資料:
據心理學者的研究,情感上會依賴他人且容易受感動的人,若遇到類似的狀況,很容易產生斯德哥爾摩綜合癥。
斯德哥爾摩綜合癥,通常有下列幾項特征:
1、人質必須有真正感到綁匪(加害者)威脅到自己的存活。
2、在遭挾持過程中,人質必須體認出綁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舉動。
3、除了綁匪的單一看法之外,人質必須與所有其他觀點隔離(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訊息)。
4、人質必須相信,要脫逃是不可能的。
被害人對加害人產生好感、依賴性、甚至協助加害人:斯德哥爾摩現象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斯德哥爾摩綜合征產生的原因是:一種防衛機制。
關于進化心理學的解釋,心理分析表明,新生嬰兒與最近的強有力的成年人形成情感依戀,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周圍成年人至少能存活(或成為理想的父母)的可能性。這種綜合征可能是這種發展的結果。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是角色認同防御機制的一個重要例子。
人類可以承受的恐懼是脆弱的底線。當一個人遇到一個無理取鬧、隨時想要奪去生命的兇猛殺人犯時,人質會逐漸將生命權委托給殺人犯。很長一段時間,人質吃了一頓飯,喝了一杯水,每呼吸一次,他都覺得恐怖分子對他寬容仁慈。
他對綁架自己的暴徒的恐懼首先轉化為對他的感激,然后轉化為崇拜,最后人質下意識地認為兇手的安全是他自己的安全。這種綜合征的例子可以在各種經歷中找到,從集中營的囚犯、戰俘、受虐婦女和亂倫受害者到斯德哥爾摩綜合征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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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會經歷以下四大歷程:
一、恐懼
因為突如其來的脅迫與威嚇導致現況改變。
二、害怕
在不安的環境中,身心皆受威脅。
三、同情
和挾持者長期相處體認到對方不得已行為,且并未受到“直接”傷害。
四、幫助
給予挾持者無形幫助如配合,不逃脫,安撫等;或有形幫助如協助逃脫,向法官說情,一起逃亡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斯德哥爾摩綜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