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癌癥病人怎么賠償(辭退正式員工賠償標準)
癌癥醫療期滿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醫療期內單位辭退得了癌癥的員工只有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沒有其他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得癌癥的賠償標準
在職期間患癌癥補償標準如下:
1、職工休病假期間,公司應發放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2、患特殊疾病的職工(如癌癥、癱瘓、精神病等),醫療期限一般為2年(24個月)。
3、若醫療期滿后,職工仍然不能從事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n+1個月工資)。所以員工患病能否得到公司賠償,得先去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體檢,判斷是否為職業病。若不是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病假,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醫療期結束后,公司若要解除合同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癌癥保險福利政策是指公司為員工提供的特殊保險計劃,旨在為員工在罹患癌癥時提供經濟支持和福利保障。根據該政策,員工在被診斷出患有癌癥后,可以享受一定的經濟賠償,以幫助應對醫療費用、康復治療和生活開支等方面的負擔。具體的福利政策可能包括癌癥治療費用報銷、住院津貼、手術費用補償、康復費用補助等。這些保險福利的標準和額度通常會根據公司的規定和員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進行調整。員工癌癥保險福利政策的實施旨在保障員工的健康權益,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并提升公司的員工關懷形象。
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屬于違法辭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不需要補償。
公司倒閉清算對員工要按照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賠償,員工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綜上所述:對于工人與職員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承擔其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而貴重藥費、住院膳費及就醫路費由本人承擔,經濟困難者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癌癥病人怎么賠償
目前沒有具體的針對辭退癌癥病人怎么賠償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屬于醫療期時辭退員工,應當經濟補償金。依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標準的兩倍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4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癌癥病人怎么賠償
辭退癌癥患者,沒有任何“癌癥”相關的賠償。
1、首先用人單位不能辭退病假中的員工。但是病假是有時間制約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癌癥患者,病情嚴重的,最多也僅是和普通嚴重的非癌癥疾病一樣,視為“重大疾病”。不存在任何“癌癥”類的特殊照顧、補償。(病人得看的病原因,除非能證明與工作有關,否則不受勞動法特殊保護。當今人類還無法知曉癌癥怎么獲得,所以別想把癌癥與工作扯上關系。)
3、辭退病人,應當根據《勞動法》執行,具體得看原因,對照勞動法執行(總的來說患者無法勝任工作、不按時上班等違紀的,單位是可以補償任就辭退的)。
得了癌癥公司會怎么賠償
患癌癥的員工在醫療期內就被公司辭退的話只有被違法辭退的經濟補償金,盡管員工患了癌癥,但公司沒有支付其他補償金的義務,補償金的話是按照員工之前的工齡計算的,工齡有幾年就是幾個月的工資,但醫療期滿后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的就沒有補償。
一、醫療期內單位辭退得了癌癥的員工有哪些補償?
醫療期內單位辭退得了癌癥的員工只有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沒有其他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患癌癥的員工醫療期滿后公司可以辭退嗎?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三、職工患癌癥醫療期是多久?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其實,除非員工得癌癥的原因跟工作有關系,病癥被認定成為職業病的話,被公司辭退后可以享受到的補償金的項目就比較多,如果癌癥不是職業病,對于患病職工來講,不能因為自己得了病就可以無故跟公司索要其他的賠償。
辭退癌癥病人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是醫療期過了單位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的話,只要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員工還在醫療期,那么單位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