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屬(被刑事拘留的人多久能與家屬會見)



被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屬(被刑事拘留的人多久能與家屬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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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屬(被刑事拘留的人多久能與家屬會見)
派出所抓人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察抓了,通知家人的時間如下:(1)、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2)、如果是被逮捕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后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我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被刑事拘留后多久會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后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么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二、被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刑訴法第89條)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況的,延長1~4天;
30天+7天:多次、結伙、流竄;
(7天是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檢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計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3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了會不會判刑?
不一定。是否判刑應該在之后的法院審判后做出決定。
通常來說,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繼續刑事拘留的,案件會進入刑事程序,接下來會進入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法院經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判刑。
四、被刑事拘留家屬能做什么?
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
可以做的包括給行為人準備基本的換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錢物要帶上《拘留通知書》。
家屬應該盡快咨詢專業刑事律師,或者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被關押的涉案人,律師能夠大致判斷案件的走向,從而計劃下一步應該采取的措施和辦法。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主觀:
1、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形下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情形的,是可以暫時不用通知的,但是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馬上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被派出所拘留一般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就會通知到家人,一般不會超過二十四孝,但是如果無法通知到的情況那么也就不能怪行政機關了,而對于一些影響到偵查情況的,一般不會立即通知到家屬,避免妨礙偵查。
一、被派出所拘留多長時間通知家人
被拘留人的親屬一般在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刑事訴訟法中的“有礙偵查”指的是以下情形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三、其他注意事項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么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當知曉以下內容
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
可以做的包括給行為人準備基本的換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錢物要帶上《拘留通知書》。
家屬應該盡快咨詢專業刑事律師,或者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被關押的涉案人,律師能夠大致判斷案件的走向,從而計劃下一步應該采取的措施和辦法。
綜上所述,一般規定被拘留的人員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到家屬,但是如果是一些重大案件的可以不用立即通知,避免出現妨礙案件偵查的情況,而且對于家屬無法聯系通知的這種情況也是屬于通知了家人了,不能歸責行政機關。
一般被拘留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被刑事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應當通知家屬,但有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要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再通知。
被拘留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在拘留當事人后司法機關一般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事人的家屬。
在拘留當事人時,要出示拘留證明,那么在被審理的過程中,也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實行拘留或者逮捕,同時在審理的不同階段也是會做出換押手續的,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換押的相關手續,不能隨意轉移或者移送犯罪嫌疑人。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綜上所述,在拘留當事人后司法機關一般會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的家屬,被拘留以后一般是進入批捕階段,若司法機關沒有換押的手續不能隨意轉移當事人。對當事人進行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一般是14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后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而不能僅憑主觀想象、臆斷來定案。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都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及案件事實本身出發,而不是個人喜惡或主觀判斷。
(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 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訴訟活動。
(三)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9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四)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1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辯護制度包括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如果無法通知或者當前的刑事犯罪涉嫌危害國家安全,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這樣的話也可以暫時不通知家屬,可以等到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再通知家屬。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這里只講公安偵查的問題。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接到報案時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調查案件。之后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對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準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內,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人。可以給予刑事先行拘留的情形包括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等情形。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對于一般犯罪,被派出所抓了,一般會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家屬,拘留的時間可能是被抓的當天。實踐中,如果無法聯系被抓者的家屬,警察會將拘留通知書郵寄到被抓者戶籍所在地地址,所以家屬收到拘留通知書可能會在很長時間之后。如果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的,要等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役與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拘役與拘留的區別如下:
1、拘役和拘留適用對象不同,前者是適用于犯罪分子,后者適用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等;
2、兩者的決定機關不同,拘役的決定機關是法院,而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院;
3、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一般情況下拘留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拘留后,一般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如果存在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且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派出所答復過幾天再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家屬可以向公安督查投訴。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留超過法定期限怎么辦?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一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二是對于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采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于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