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貸款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婚前買的房婚后賣了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雙方還貸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雙方首付,婚后雙方還貸,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一方用其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字嗎
1、加名需經該房貸款銀行同意辦理贈與公證,攜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公證書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補交相應產權部分稅費辦理加名手續。
2、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按揭的房子婚后不是共同財產,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付的按揭款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是雙方共有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法律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為: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離婚時,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處理的。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如果想要起訴的,一般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的內容一般包括:原被告雙方的詳細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將起訴狀提交至法院之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相關當事人。
所以,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及房子的增值部分是屬于共同財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不算共同財產。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付的按揭款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是雙方共有的。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系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系,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當購房方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賬戶后,開發商就應當為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后,購房方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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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于。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后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于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于2005年6月購買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后,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并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準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并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后,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后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婚前買房婚后增加配偶名字屬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