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格式怎么寫(行政訴訟格式怎么寫)
行政訴訟起訴狀格式
行政訴訟起訴狀格式
原告: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訴狀副本__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行政訴訟起訴狀(一)
代理人: 覃永沛,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0XXXXXXXX
代理人: 林波,四川 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186XXXXXXXX
被告: 重慶市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黃龍路555 號
聯系電話:*****
被告: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中興村13 號,
負責人:何內平,職務:局長
聯系電話:*****,郵政編碼:400020
訴訟請求:
1、確認兩被告于 20**年1 月10 日至20**年2 月2 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3415.92 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 天×每天142.33 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之夫馬曉軍于 20**年 1 月 9 日至 20**年2 月10 日因李莊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監視居住。在馬曉軍被監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關于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強迫原告與馬曉軍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書寫自愿陪同馬曉軍監視居住的《自愿書》,強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被告工作人員同時攝像以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是“自由”的)。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目無國法、玩弄法律,( )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原告認為,該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韓會娟
***年2 月7 日
行政訴訟起訴狀(二)
原告 郭富義,男,漢族,1961 年3 月15 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八里臺村3 區3 排15 號,電話*****
被告 津南區八里臺鎮政府 住址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八里臺村
法定代表人:韓志秋,任鎮長
訴訟請求:
1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津南臺罰字第697 號處罰決定;
2 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理由和事實:
原告在八里臺鎮八里臺村有三處房產,地址分別為八里臺村3 區3 排15 號、八里臺村3 區3 排31 號和八里臺村3 區3 排31 號對門。三套房屋都是在2000 年之前建造的,2011 年2 月10 日被告突然出具津南臺罰字第697 號《津南區八里臺鎮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決定書》,要求原告停止正在進行的建設行為,限一日內自行拆除,如不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并于2011 年2 月12 日對原告的三處房屋進行了強制暴力拆除。
原告認為被告做出的行政處罰和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確認違法和撤銷被告的違法行為。
因此,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
此致
天津津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行政訴訟起訴書怎么寫及格式
行政訴訟起訴書包括內容有: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正文內容包括三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 行政訴訟起訴書的特點:1、起因的單一性。行政起訴引起爭議的對象是專指國家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他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2、起訴權的專屬性。起訴人,即原告是專指受國家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的國家行政機關不能提出起訴。3、起訴程序的規范性。行政訴訟的起訴有兩種程序:一種是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起訴書的模板
行政訴訟起訴狀
行政訴訟起訴狀范本(一)
電話: *****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 8 號( 100820 )
負責人:許瑞表 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 2009 )第 22694 號關于第455 067 號“YOUZHE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 2005 年 9 月 8 日 向商標局遞交了文字商標注冊申請“YOUZHENG”(申請號455067、類別 36 ),請求核準注冊的服務項目為:保險經紀;資本投資;金融貸款;銀行;金融服務;儲蓄銀行;擔保;信托;典當;經紀。 2008 年 12 月 4 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原告作出了文號為 ZC4884467BH1 的商標駁回決定。原告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被告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 作出了商評字( 2009 )第 22694 號關于第 455067 號“YOUZHE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商標審查標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相關條款或規定的要求進行評審;程序不合法、證據不足,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并作出了錯誤的決定,嚴重損害了原告利益。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訴訟。
此 致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人: 超變態
行政訴訟起訴狀范本(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趙宏偉男,漢族,55歲,甘肅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綜合樓業主,住址:酒泉市雄關路11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酒泉市建設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區世紀大道55號。
法定代表人:張滿,該局局長。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酒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環東路邊9號。
法定代表人:段中偉,該站站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級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級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訴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任由其下屬,工程質量監督站違法違規,造成黎明綜合樓重大質量事故而長期不對其進行查處,給上訴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應由被上訴人,第三人承擔不履行法定責任違法違規,承擔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三、對一審確認做為定案依據的相關證據進行技術鑒定。
理由如下:
(1)一審故意不確認的事實為:上訴人從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間)發現本工程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站有嚴重違法行為開始投訴,要求查處在黎明綜合樓施工過程中存在使用廢鋼筋行為。直到2008年12月19日《行政判決書》(2008)(酒行初字第04號)下判決前也沒收到酒泉市建設局只字片語的書面依法查處的規范性或非規范性的文件。其行政不作為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2)一審判決確認的唯一一份2003年3月31日函件(指蓋有肅州區質監站印章便函)。是一份結論為黎明綜合樓框架梁板“大面積裂縫”是“溫度裂縫”,目的是掩蓋因使用大批量廢鋼筋造成質量事故的事實。世界上就這棟樓在自然環境中一凍一熱,鋼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斷裂了?一審判決以此為“證據”確認為酒泉市建設局履行了質量監督監管的法定職責,荒唐之極!
(3)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其它證據,大部分是上訴人要求質量監督站,建設局依法查處追究質量事故責任者的投訴函,參加各方討論工程加固方案的會議記錄。本案中大多認定的證據,并沒有任何規范文件顯示是由酒泉市建設局對違法違規者依法進行查處或處罰的證據。一審判決把工程參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為定案的依據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審判決極力回避的問題是酒泉市建設局七年時間拒不依法作為的事實,片面地采信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辯解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不清楚應予以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更不應該以被上訴人要求作為定案依據。
一審判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事實”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設局至今也沒有對這起建筑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的違法責任者進行過任何查處或處罰,更沒有依法對故意生產制造偽劣建筑產品的責任者向司法機關移交案件。一審判決認定建設局履行了“法定職責”是真正與事實不符的判決。
(5)一審立案后,主審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給上訴人送達一審被告人答辯狀副本,上訴人多次要求一審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辯狀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沒有答辯。直至立案后的第三個月開庭之日,上訴人也沒有收到被上訴人一審應訴的答辯狀副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不提交答辯狀應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定,就應當依法認定其沒有證據、依據,違法事實成立。
(6)2008年9月11日11時,一審法庭電話通知上訴人“9月17日上午開庭”,上訴人在當天下午領取開庭傳票時,被法庭口頭告知“建設局沒人出庭,改在9月22日開庭。”
9月22日上午,上訴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報道時,又被告知“建設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號-10月9號開庭。”以寫紙條的形式代為開庭傳票,并特別注明要求上訴人“帶立案時所提交給法庭一模一樣的‘證據’質證”。限制了上訴人依法舉證質證的權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證明其違法犯罪的重要證據。(證據)
(7)2008年10月9日開庭審理時,主審法官在庭審中禁止上訴人宣讀起訴狀,限制上訴人就本事實進行發言辯論,始終與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幾十分鐘就宣告休庭。(證據)
(8)一審在開庭后長達三個月時間不下判決,主審法官卻以約談打電話的方式協迫上訴人撤訴,并“好言”“告知”黎明綜合樓豆腐渣工程只是個“法律事實”的存在,“它沒有形成法律證據”。“國家對假藥、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污染的監管部門追究責任是大氣候所致,而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部門的違法責任追究還沒有法律依據,你最好撤訴,否則什么時候下判不好說。”主審人員全力維護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9)一審判決只依據了一條法律、一條解釋。判決稱: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但六十四條的主要規定是要對違法的責任者進行處罰、停業、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根據《條例》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六十七條、六十八條、七十六條之規定,都符合該工程實際存在的問題。這些條例都規定應有法定的建設行業主管機關來實施執行。上訴人七年來的訴求也是要求建設局以相關“法規”“條例”規定,對違法責任者作出行政處罰或查處結論。而事實是,建設局至今也沒有作出任何查處。一審判決不依據眾多相關法規認定酒泉市建設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確鑿事實,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訴人意圖要求避重就輕,長篇大論的引用事件過程混淆視聽,為被上訴人開脫違法責任,故意作出了極為不公正的一審判決,其深層次的原因是值得人們深思的,所判結論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10)一審判決稱“經審查查明”,“2002年9月18日質監站發現鋼材質量有問題”,“2003年3月19日質監站到現場觀察裂縫”,“判定為溫度裂縫”,“請專家鑒定,協調會議”。從判決書所列內容,給局外人看來真的是“查到細致清楚”,而實際事實是:質監站承包了黎明綜合樓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質量檢測、兼施工監理、質量監督。質監站“檢測合格”的175噸鋼材,又被“質監站在施工現場發現鋼材質量明顯有問題”,“經檢驗伸長率不合格,經雙倍復試合格”。判決書依照被上訴人的授意一筆代過所掩蓋掉的事實是:2002年9月18日廢鋼筋問題暴露時,已經有幾十噸廢鋼筋被混凝土澆鑄在該建筑物地下基礎地下室,一層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樓板里了,由此隱患導致了后期更嚴重的裂縫發生。印證這些事實的結論都有國家法定專業機構作出的.鑒定佐證。不容置疑的鋼筋混凝土鑄成的建筑物在那兒作證,可以隨時質證、復查、再復查!
一審判決書的一句“經審理查明”是掩蓋不了該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違法犯罪事實的,更掩蓋不了質量監督站是該工程質量事故參建責任者的事實!
(11)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拒不承認自己為工程出據了假的“材料檢測報告”,又拿不出有權威檢測資質的第三方鑒定單位對工程實體材料進行鑒定的鑒定結論。判決書以質監站的“陳述”和其提供的“證據”判定其行為“真實合法”,是對制假犯罪和生產偽劣產品犯罪的放縱。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16條。第18條之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酒泉市質監站在黎明綜合樓工程施工過程中實施了多項違法違規活動,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應該受到相關法律的從嚴懲處。
一審判決對酒泉市質監站為謀取非法利益,參與生產制造偽劣建筑產品的違法事實認定為“合法”,可見主審法官是沒弄清楚相關法律法規還是其他原因才作出這份無公正可言的判決。
(12)一審判決把工程參建各方的技術性討論的會議記錄,質監站為逃避違法責任自己編造的證據,強行認定為建設局查處過施工單位,質監站違法違規事實的行政行為的證據,是與事實和法理不符的,反而為證明建設局根本拒不對該工程的施工單位、質監站的違法事實進行查處確認了證據,請二審法院明查。
(13)經過一審的此件行政訴訟案件中,客觀事實和充足的證據證實存在有刑事犯罪,違法違規的事實和證據。一審判決極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實和證據,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議書,上訴人不能誠服,請二審法院能予重視。
(14)上訴人是劣質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實存在,有國家權威的法定專業鑒定機構對工程實體現狀及實體材質作出的鑒定結論。
根據全國人大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釋義第六章》54條第2項;60條第1項、第2項;62條第2項等規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酒泉市建設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檢驗、兼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的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賠償受害者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審判決上訴人“要求賠償于法無據”是不符合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的。
(15)根據《憲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民法》的相關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酒泉市建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為施工單位出據虛假《材料檢驗報告》參與造假活動,由此給上訴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和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請二審法院核實客觀事實給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不以真正的事實、證據為依據,而完全采用被上訴人的“陳述”作出判決,是違反常理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及其第三人的違法侵權賠償責任,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的審理此案,撤銷原判,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和第三人賠償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宏偉
**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起訴狀范本(三)
原告: 繆桂芳 地址: 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 電話:*****
被告: 儀征市人民政府 地址: 江蘇省儀征市解放東路48號
法定代表人: 姓名:費高云 職務: 儀征市人民政府市長
電話:****
訴訟請求: 節約土地資源,加強對違法建房進行執法。
事實和理由: 我是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村民繆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長舉報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違規建房。( 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離開了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在儀征市區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蓋成房屋出租給外地人做生產作坊,現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塊有一部分和我家有爭議,需要確權之后才能開工建設 )。江蘇省李小敏副省長作了批示,儀征市國土局工作人員下來找我家談話,并作了表態,農村建房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建新房之前舊房必須拆除,嚴格按照儀征農戶建新房的標準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爭議的問題必須經過確權之后才能施工,我們也將土地確權請求申請交到國土局了。但是奧運會一閉幕后,何俊華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違章依仗權勢非法占用他人土地違規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強行施工還打人。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說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領導批示有個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違章你能把我怎樣。 河北村支部書記明福美竟然說何家有權有勢,你家不要鬧了,鬧了也沒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帶頭占用新地皮建房,舊房未拆并把舊房賣給外地人。在我們河北村視土地管理法為兒戲,給老百姓中帶來極壞的影響。我向儀征國土局反映何俊華、何山華家又違建了,國土局的工作人員同上次領導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樣,明顯坦護何俊華、何山華,國土局知法犯法,嚴重瀆職,對違法行為進行庇護。現依據《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 致
儀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年 9 月 28 日
附:1、本訴狀副本 2 份。
2、何俊華何山華違法建房圖片及老宅圖片、
3、河北村支部書記明福美違規建房圖片及被私賣的舊房圖片。
行政訴訟起訴狀的格式是怎樣
法律分析:原告: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訴狀副本__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起訴書怎么寫及格式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正文內容包括三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1)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理由是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起訴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原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職業,住址等)
被告:××(需為明確的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列明起訴的主要請求,如請求法院撤銷某某單位作出的行政決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等);
事實與理由:(寫明案件經過及其起訴的原因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起訴人:
××年月日附:
證據××份(列明證據清單)
行政起訴狀(一)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內蒙古XX市XX區XX村X組,電話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綜合樓,法定代表人XXX,市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區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村民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法定代表人XX,職務:村主任。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X政復決字[2013]166號)
2、責令被告恢復對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市XX區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原告所在村莊全部耕地約1800畝,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XX市XX區決定實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停止實施違法行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認為,XX市XX區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確實存在,被告不應駁回原告申請,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一、XX市XX區XX街道XX村民委員會所發布的三個公告明確寫明,其所正在具體實施的征地行為是“XX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會蓋章,完全可以說明問題;而被告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草率斷定第三人區政府不存在征地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二、XX村已設立“征地專用賬戶”,征地資金均由政府承擔,小房村村委會已代為組織發放大額補償款,每畝地補償款9萬元,共計約1.6億左右,如不是XX區政府組織,XX村村民委員會從何處獲取如此巨額資金。
綜上、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起訴狀(二)
原 告:鄧椿香 男 1956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
電話:*****
原 告:肖金蓮 女 1953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
委托代理人:張書寶 男1955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系原告肖金蓮丈夫 電話:*****
被 告: 大余縣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葉衛東
訴訟請求:
1、被告擅自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的操作和順序征收原告2.75畝蔬菜地(基本農田),請求確認被告行政行為無效,并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返還原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恢復土地原狀。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是上世紀70年代該鎮唯一的農業村,由1--17個村民小組組成。原告為大余縣新民村第14村民小組成員,原告所在的第14村民小組為該村的村小組之一。70年代江西省政府就將該村17個村民小組所有的耕地定為供用西華山、蕩坪、漂塘、下垅四大礦山和全城居民生活的蔬菜基地。1997大余縣人民政府又將該區域列入基本農田保護(詳見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1997--2012年大余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告擅自“征收”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的.2.75畝蔬菜地(屬基本農田),隸屬大余縣新民村第14村民小組所有,地處于該組小地名“壟里”。
2003年,被告在向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上報“江西省大余縣2003年度第4批次城市用地即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農用地131畝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申請中,就包括原告的2.75畝蔬菜地 (其中原告鄧椿香蔬菜面積1.9畝,肖金蓮蔬菜面積0.85畝)。被告在申請該批次的所謂“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行為中,不履行國土資源部國資發【2002】23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從開始就惡意虛報該批次征地的預征材料,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召開新民村14小組及農戶參加的聽證會,不向土地所有權單位(村小組)和土地使用權人(承包人)公告“征地”程序,( )土地用途,更沒有與土地所有權(小組)和土地承包人簽訂任何土地征收協議,在不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征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法定的強制性程序的情況下,申請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與此同時,在沒有收到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國土廳的正式批文的情況下,被告就以內部行政審批通過的“申請表”為據,與南安鎮新民村簽訂征地協議,實施了征收原告的蔬菜地具體行政行為。由于原告為蔬菜地,屬大余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蔬菜基地,隸屬國家基本農田的保護范圍。征收此類耕地,必須有審批權限機關的正式批文,而被告在沒有獲得有審批權限機關的正式批文情況下,無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批準機關、批準文號”(事實上,被告至2014年3月31日止,也拿不出更有審批權限機關的正式批文),更無法告知原告有申請行政復議與聽證的權利,被告這一系列征地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實施的所謂“征地”行為,無論是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規定,還剝奪了原告的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和行政復議權。導致原告等菜農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遭受到了重大侵害,所經營的土地遭受到毀滅性破壞,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濫用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導致了2013年9月3日凌晨,地產開發商夏某以購得該批次相關蔬菜地地產開發權為由,趁著人們熟睡之機組織兩臺挖掘機、大型鏟車一夜之間將原告及菜農們種植的蔬菜鏟除,并開挖建房基礎,造成蔬菜地永久性毀壞。
為此,原告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之規定、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擅自征收原告蔬菜地(基本農田)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依法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返還原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恢復土地原狀,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余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名):鄧春香 肖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