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賠100(過失致人二級傷殘判幾年)
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標準
過失致人死亡罪會判刑。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死亡罪民事賠償審判參考
法律主觀:
因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刑之后,還是應當對受害人作出民事賠償的;被處以刑事處罰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刑法》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開車過失致人死亡罪,賠了錢還會坐牢嗎?
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積極賠償受害者,法院在量刑時會減輕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男子開車斗氣過失致人死亡獲刑六年半
斗氣車,真的開不得,一吊車司機因與他人開斗氣車,竟致人墜江溺亡。近日,市三中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終審判處司機陳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據悉,2013年4月22日下午,晏某、田某、陳某在武隆縣與彭水縣交界地段吊裝廣告牌完畢后,陳某將吊車交由無相應資格的田某駕駛。當日15時許,田某駕駛吊車沿江彭路往武隆縣江口鎮方向行駛,至下龍溪傍山危險路段,后面的一輛中型自卸貨車超車,田某駕駛的吊車與公路右側防護欄發生擦掛。
陳某認為擦掛系貨車駕駛員羅某超車時向吊車打了方向盤所致,為使羅某遭受同等報復,陳某便駕駛吊車,加速追趕上羅某所駕的貨車,隨即向右打方向盤并減速,兩車因此發生擦掛,貨車還撞壞右側道路防護欄,而墜入烏江,駕駛員羅某溺水死亡。
事后,陳某安排田某報警,稱有車墜江。他與田某、晏某清除兩車擦掛留下的痕跡,并向公安機關隱瞞事實真相。陳某發現反光條上有與吊車不同的漆,擔心被民警發現,就把反光膜撕掉,還讓晏某抓來泥土,抹擦吊車右后輪的擦掛痕跡,他也去抓泥土抹。之后,他多次悄悄給晏某打電話,囑咐把地上掉的泥土用噴水沖,把反光膜處理好。
警方趕往現場調查,認為羅某駕車撞上護欄后墜入烏江很是蹊蹺。經過一番調查,最終還原了真相。
武隆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過失導致羅某駕駛的車輛墜江、羅某因此溺水死亡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認定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2013年7月4日,吊車車主劉某賠償羅某近親屬15萬元。陳某上訴,認為該案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且量刑過重。近日,市三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開車斗氣過失致人死亡獲刑六年半
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怎么判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找法網網友咨詢:2014年9月,張某晚上開車,由于夜間光線太黑,李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回家轉彎處沒有看清對面車輛。因來不急緊急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對方車輛人員一死一傷。現公安機關以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提起訴訟。現請問一下: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會怎么判罰?
律師回復:具體量刑要綜合考慮案件的所有情節。
下面是有關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規定,可參考。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是否有逃逸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賠償多少錢?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于現實沒有賠償能力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法院也會考慮適用此方式。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 過失致人死亡罪 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根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的,按 失火罪 、 交通肇事罪 的規定處罰。) 2、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 醫療事故罪 是指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 過失致人重傷罪 ,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和上述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二、怎么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分別是: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受刑法打擊。 過失致人 輕微傷 、輕傷的,一般不能認定構成 刑事犯罪 。此時造成的損害結果達到了重傷或者死亡的話,那么才有可能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但要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 交通肇事 中造成了人員死亡的,則通常是按照交通肇事罪來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