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能財產分割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
事實婚姻可以分割財產嗎?
事實婚姻是可以分割財產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關系應當認定為事實婚姻。雙方的共同財產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嗎
一、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嗎
1、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怎么判定夫妻共同財產
判定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1、財產的來源。凡是婚后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所得,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取得財產的時間。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財產的使用性能。如果該部分財產價值較大,在家庭財產中占有份額較重,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從財產與夫妻雙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關系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嗎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事實婚姻是有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確實屬于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于事實婚姻處理)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依以下原則進行: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2、對于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首先也可以由雙方來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且有證據證明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各自擁有的比例分割該共同財產;如果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如在同居期間的個人收入等),則應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事實婚姻能分割財產嗎
能。事實婚姻是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有事實婚姻可以分割財產,但是需要按照同居的相關進行財產劃分,因為事實婚姻不具有婚姻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1、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2、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客觀:
事實婚姻的財產怎么分割?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財產分割的相關內容。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現如今,離婚分財產,貌似是一條老生常談的事了,可分財產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對于事實婚姻,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沒有有關事實婚姻的規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關系來定論。因此,對于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事實婚姻的認定是分時間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后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不同的,因此,對于事實婚姻期間涉及的財產分配,法律上雖有相關的規定,但針對不同的情況,還需咨詢相關專業的婚姻律師,從而更好的維護您的財產利益。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可以分財產嗎
法律主觀:
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事實婚姻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當事人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按共同共有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流程如下:
1、確定共同財產:在事實婚姻中,雙方的財產可能已經混合在一起。
2、協商分割方案:在確認共同財產后,雙方可以協商制定分割方案。
3、確認協議書:在協商一致后,雙方需要簽署協議書,并在協議書上注明具體的分割方案。
4、申請司法確認: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或者協議書存在爭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財產分割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財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填寫《財產分割協議書》,注明離婚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財產分割的具體內容等信息,并由離婚雙方簽字確認。
2、身份證。需要提供離婚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產證。如果有房產需要分割,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4、車輛行駛證和登記證。如果有車輛需要分割,需要提供車輛行駛證和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存折、銀行卡等證明財產的文件。需要提供存折、銀行卡等證明財產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根據實際情況,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證明等。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可依據,通常以事實婚姻期間雙方的貢獻和財產來源、財產權屬等為依據進行分割。因此,在分割財產前,雙方可以咨詢律師或專業機構,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中的財產糾紛一直是婚姻關系解除后復雜的問題。在事實婚姻中的財產處理也是相當麻煩,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一、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1、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
2、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3、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事實婚姻能分財產嗎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如果確實屬于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的,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協商不成則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對于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