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法院會如何去處理
事實婚姻法院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補辦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事實婚姻可以補結婚證。實際上我們國家法院當中對于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有非常明確規定。目前我們國家對事實婚姻已經不再承認了,但是如果存在著歷史遺留問題的話,還是可以承認的。
一、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事實婚姻可以補結婚證。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關系是在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的,所以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后,是可以補辦結婚證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也就是說,雖然舉行了傳統的婚禮,但由于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也沒有補辦登記,因而,不屬于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二、事實婚姻補結婚證規定是什么?
事實婚姻關系是在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的,所以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后,是可以補辦結婚證的。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確實是存在著事實婚姻,也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符合規定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這種情況之下的,是得補辦結婚證。目前我們國家對于實施婚姻是不再承認的,也就是不管是同居多長時間,都不能夠認定是屬于有事實婚姻。
兩個事實婚姻不和該怎么處理
兩個事實婚姻,如果是一方已經有一事實婚姻,或者是明知他人有事實婚姻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實婚姻的,構成重婚罪,由人民法院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事實婚姻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為若是要離婚的應當訴訟離婚,法院首先會進行調解,若是調解不成并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判決離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屬于事實婚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其次,國家法律采用承認補辦登記具有溯及力原則,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如果當事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其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否則視為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屬于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事實婚姻,是怎樣處理離婚財產糾紛
其實事實婚姻自1994年以后,《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離婚是怎么離婚,夫妻離婚 財產分割是不是就沒有了呢?事實婚姻是指以永久生活為目的,但是沒有進行登記的一種婚姻,這種婚姻很容易產生糾紛,導致家庭破裂。那么事實婚姻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呢?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會怎樣的?
一、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主要是指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登記,而長期生活形成的一種主觀上的婚姻認定,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二、事實婚姻離婚財產糾紛處理?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配?
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