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監外執行及其條件(什么是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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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怎么申請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 是一種有條件的將已經被判處 拘役 或 有期徒刑 的罪犯,暫時予以在監獄外執行 刑罰 的措施。司法實踐中,想要申請監外執行,那么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究竟監外執行有哪些適用條件呢? 一、申請監外執行有哪些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對于 暫予監外執行 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 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二、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 社區矯正 ,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不少人認為監外執行就是變相的提前釋放罪犯,很明顯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因為并不是任何一個罪犯都能夠獲得監外執行的批準、同時在實施監外執行的時候,需要進行社區矯正,由相關組織或部門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會嚴格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的罪犯
什么是監外執行及其條件
法律主觀:
已被監禁的囚犯暫時在監獄外執行是人性化的法律規定,其條件是對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的女性犯人,生活不能自立,對沒有社會危險的3種囚犯暫時解除拘留,恢復社會治療疾病的寬恕措施。保外就醫是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的一種。
法律客觀: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法院判監外執行的條件主要是哪些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一般來講監外執行的條件如下: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改惡從善,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經法定程序可以減去一定的刑期后,可以提前獲得假釋或者暫時出獄執行監外服務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監外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罪犯的改造和社會的安定。通過監外執行,罪犯可以在社會上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能,增強就業能力,有利于其更好地回歸社會。
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包括: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服刑一定期限,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監外執行的具體程序和條件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監外執行并不是對罪犯的寬大處理,而是在一定條件下對罪犯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對于那些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仍然需要繼續服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四)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五)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采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后,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