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執行期限是2年。
【法律分析】
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申請執行的人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應該在什么時候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兩年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期間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還能延長。
1、中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義務后,又以不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對已履行部分執行回轉的,法院不予支持。
4、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審批后,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5、因撤銷執行申請而終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應當符合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通常在一方不實際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時,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不過此時《民事訴訟法》中也對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作出了規定,一般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請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一、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及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
二、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申請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申請強制執行后需要等多久有結果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執行案件一般為六個月。受理期限7個工作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后,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 行政強制 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后,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強制執行期限的有效期為二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什么材料?
須提供生效法律文書的原件或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委托書。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時效多長時間
去法院申請執行的時效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之后,法院執行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人民法院如果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執行期限是2年。
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外,如果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也是二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