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見證人有什么要求(公證遺囑可以推翻嗎)
公證處立遺囑需要什么人在場
遺囑公證需要公證人和遺贈人本人到場。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公證人和遺贈人本人在場,具體規定如下:
1、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訂立遺囑必須符合的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公證遺囑除了公證人員外,必須到場的是遺囑人本人。其它人員是否到場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 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有什么要求
代書遺囑見證人的要求具體如下:
1、已滿十八周歲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自己有勞動收入的人:在年齡上,見證人首先就得滿足具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此做出的法律行為才會具有效力。所以,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能夠自主了解遺囑內容的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一般情況下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是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的;
4、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見證人;
5、代書遺囑中的見證人還需要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合法有效的條件具體如下:
1、代書遺囑須由被繼承人親自口授遺囑內容,并由其中的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
2、代書遺囑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中的一人可為代書人;
3、不能找下列三種人來充當遺囑見證人,否則將可能會導致這份代書遺囑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遺囑見證人須在場親自見證代書遺囑的全部過程
5、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都需要在遺囑上簽名;
6、代書遺囑上必須注明年、月、日。如果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蓋章方式代替簽名。
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形式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公證遺囑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3、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書遺囑書。也可以申請代書人出庭作證;
4、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如有證人,應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另外,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建議,提交自書遺囑的當事人,應當準備一些遺囑人的親筆筆跡,供法庭及對方當事人對比筆跡,提供參考;
5、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證人應當申請出庭作證;
6、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證人應當申請出庭作證。
綜上所述,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幾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1、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現場,且打印遺囑上應當有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2、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遺囑不違反法律規定;
什么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1、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系的人。是指通過遺產繼承和受遺贈而能直接或者間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說,遺囑中所涉及的繼承人時范圍、遺產分配等與他們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系。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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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什么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1、遺囑見證人首先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遺囑見證人不能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擔任,當然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厲害關系的人,也是不能作為見證人的。3、最后要求遺囑見證人可以正確對遺囑的內容進行理解,是懂得訂立遺囑所用文字的人。
一、什么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訂立代書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脅立遺囑人,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8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上述人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活動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參與比較復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立遺囑人的自愿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并且,由上述 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什么遺囑需要見證人
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五種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遺囑又是“要式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嚴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確認。根據不同形式的遺囑來看是否需要見證人: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因此,公證遺囑無需見證人,公證機關本身就能見證遺囑。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因此,代書遺囑需要見證人。
(四)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錄音遺囑也需要見證人。
(五)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由此可見,口頭遺囑也需要見證人。
《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的形式,遺囑人可以選擇恰當的形式訂立遺囑。不過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其中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遺囑,在訂立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有人在場見證的,我們稱之為遺囑見證人。若是沒有遺囑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那么就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直接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見證人身份要求
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指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者數人繼承。但遺囑打印、錄音遺囑和緊急情況下口頭遺囑都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當場見證,那么對于遺囑見證人身份要求是什么?為大家整理了遺囑見證人身份要求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一、遺囑見證人身份要求(一)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于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遺囑見證人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涉及到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問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為遺囑的見證人的,按《民法典》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提醒大家,實踐中經常發生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代書遺囑或見證遺囑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所以一定要重視見證人的選擇。
見證人一般找專業律師為好,除與各方肯定無利害關系外,律師還可以借助其專業法律知識對遺囑內容進行相應審查。當然如果想省些費用,也建議在親屬以外的街道、村委會工作人員等人中選擇見證人。
另外,見證人的年齡不宜過大。發生遺囑糾紛時,通常要見證人出庭作證的,如果立遺囑時,見證人年齡過大,發生糾紛時可能已經去世,或由于身體原因不無法正常表述事實,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法認定的風險。
三、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綜上所述,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的才可成為遺囑見證人。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遺囑見證人身份要求的相關知識。
遺囑見證人身份要求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
1、不能為不具有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即見證人不得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不能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其具有利害關系的人;
3、其他條件。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要求如下:
1、遺囑見證人應當為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即具有見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其具有利害關系的人;
3、法律規定的其他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要求。
遺囑代書人可以是親屬嗎?
親人一般是不可以代寫遺囑的。遺囑人想找人代寫遺囑的,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同時見證人不得是以下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親人一般都是跟繼承人有關系的,不可以作為見證人,也就不可以為遺囑人代寫遺囑,必須找一個信任的,并且可以作為見證的人來代寫遺囑。
遺囑見證人條件有,具體如下: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遺囑的見證人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擔任遺囑見證人條件如下: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對遺囑見證人有什么要求
法律主觀:
法律對遺囑見證人有以下要求:,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3.遺囑見證人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但是見證人不需要保證遺囑有效,如果因為見證人身份不符合而導致遺囑無效,見證人是沒有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是沒有有效期的。只不過若是因為遺囑產生了糾紛,則有訴訟時效的限制。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時效的期限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立遺囑公證人有什么要求嗎
法律主觀:
到公證機構立遺囑公證人就是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一)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二)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比如,文盲由于不識字而無法自己準確知曉遺囑的文字和內容盲人雙目失明而看不見遺囑的內容、聾啞人不能聽見遺囑的表述等,這些人均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三)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通過遺產繼承和受遺贈而能直接或者間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說,遺囑中所涉及的繼承人時范圍、遺產分配等與他們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系。,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遺囑人遺產的直接獲得者,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也可以間接地從遺產中受益。上述這些人與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存在利害關系,這些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就可能會使見證失去真實、公正的意義,也不能排他們出于自身的利。容易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甚至謀取私利,進行偽證,從事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活動的可能性。因而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自己寫的遺囑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自書遺囑。關于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抵觸,應以公證遺囑為準。,因此,自書遺囑無論公正與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公證。,立遺囑后,要進行公證的,需要的公證人一般就是公證處的相關工作人員,至少是需要2個公證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公證遺囑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嗎
法律主觀:
公證遺囑 需要見證人 ,但是遺囑人不需要帶見證人到公證機關,因為公證員相當于是見證人。但是公證人員至少需要有一個公證員和一個助理在場。公證遺囑必須是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 委托他人辦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 遺囑見證人 :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