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加強對死刑案件的辯護
請問死刑案件怎么辯護
首先、確定案件性質,確定案件罪名,根據此罪名確定是否可能判死刑。所有規定的死刑處罰的刑法罪名,只要觸犯了,都存在被判處死刑的可能。之所以說存在可能,而不是絕對的,是因為有量刑情節。最終宣告是死刑,死緩,還是更輕一點的處罰,都要取決于量刑情節。罪名前提,也是基礎。
其次、案件情節,確定量刑情節,根據此情節確定是否必須立即執行。這里所說的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結果。如果犯罪手段非常殘忍,社會危害后果非常嚴重,那量刑就會向死刑立即執行方向去,如果犯罪手段不是很殘忍,社會危害后果不是非常嚴重,那么就可能不向死刑立即執行方向去,而是向死緩方向偏。譬如說一個殺人惡魔被親人給大義滅了。大義滅親之人雖說也殺了人,他的社會危害性明顯的比殺人惡魔要小很多,與殺人惡魔相比,大義滅親之人就不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再譬如說,人和人的生命價值是同等的,但是人和人的社會價值是不同的,殺害對社會貢獻很大的人和殺害對社會貢獻不大甚至沒有貢獻的人,相比之下,殺害對社會貢獻很大的人的罪犯則應當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后者則就有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考慮空間。再譬如說,一個殺了很多人的罪犯和一個只殺過一個人的罪犯相比,后者就有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空間。如果有其他的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等量刑情節的更應該考慮死刑的適用問題(這里只是舉例侵害生命權益的犯罪)。
第三、再犯可能性,以此來鞏固量刑情節部分的觀點,是否必須立即執行死刑。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通過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來實現的。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特殊預防是指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預防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打擊犯罪只是在法益被侵害之后,對侵害法益的行為作出的處罰以便對其他人以警示,仍然是在預防犯罪。如果對觸犯死刑的人的處罰能夠起到打擊犯罪的效果,并起到特殊預防的效果,那么刑法的目的也就算是達到了。因為刑罰的嚴厲性并不是表現在刑法的嚴酷性上,而是表現在刑罰的不可避免上。另外,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既然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就必須在死刑案件適用上具體體現出來。那就是可殺可不殺的人不殺!因為犯罪人觸犯了死刑,對刑法保護的法益嚴重侵害,如果對其不區分情況的均處以死刑,則實際上追求的是一種同態復仇,對等報復。這并非刑法的目的所在!
【審查起訴階段】
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調查取證,提出辯護意見。
刑事辯護律師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要點及其主要內容
(一) 律師 在偵查階段中的作用:
1、律師可以會見 犯罪嫌疑人 ,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窮困之下,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 罪名 及相關 法律知識 。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 從犯 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 證據 的工作,為以后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的永遠也無法取到。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盡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 代理 犯罪嫌疑人提起 申訴 、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于爭取 立功 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 取保候審 ,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7、隨著 刑事訴訟法 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復印涉案的鑒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3、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發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不予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 無罪釋放 。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 公訴人 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三)審判階段律師的作用:
1、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這個階段叫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為被告人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
2、會見主審法官,調閱、復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與被告人交換意見;教授被告人審理的程序及在庭審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必要時做一些交叉詢問的演練,以便法庭上作適當的配合,爭取最好的庭審效果。
4、認真研究案情,做好開庭的充分準備。就重大疑難聘請國內著名的刑事專家提供權威意見支持辯護觀點;必要時,可以請有影響的媒體監督、呼吁,以保證公正的審判;
5、精心應對庭審,充分闡述辯護理由,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盡最大努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同;
6、精心準備 辯護詞 ,再次以書面形式說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多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7、領取 一審 判決書 后,及時會見被告人,告知判決書對被告人的利弊,提出上述與否的合理建議;
8、若被告人要求上訴,幫助被告人上訴。
(四) 二審 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
1、調閱一審的庭審資料,檢討一審辯護方案和辯護觀點,重新擬定辯護思路;
2、會見被告人,交流一審得失和二審辯護思路,了解還沒有發現的罪輕和無罪的證據線索,搜集有力證據;
3、積極與二審法官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審 開庭審理 (二審案件通常書面審理,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
4、精心準備,積極應對庭審辯論;
5、精心準備辯護詞,多種形式影響法官改判;
6、領取二審判決書后,會見被告人,分析判決書的利弊,領導被告人正確認識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訴,積極幫助被告人做好申訴工作。
(五)律師代理申訴的作用:
1、會見申訴人,調閱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針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思路,并征求申訴人的意見;
2、精心準備申訴材料,提交有關機關,在合法的范圍內,多方尋求影響申訴 立案 。申訴材料非常關鍵,申訴不是必須審理程序,立案的概率很小,申訴材料不成功,根本無法進入申訴程序。
3、進入審理程序以后,申訴律師的代理工作和一審辯護律師的工作相近。 最后, 死刑復核 階段辯護律師的成功辯護將是被告人的最后一線生機。 刑事案件是否有必要請律師 ?答案是肯定的,但法律中并沒有規定此時必須要請律師,因此最終的是否請律師的決定權還是掌握在當事人手里的。而要是選擇請律師的話,則也要事先搞清楚應該怎么請律師,這樣才能為案件提供實質性的幫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律師應該為死刑犯的無罪辯護
法律主觀: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了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3、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4、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5、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6、刑法不予追究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律師不管不顧的做無罪辯護的這種案件在現實生活當中本來就很少,如果從哪方面來看都不構成犯罪的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絕對不可能做有罪推定的。所以,正是考慮到無罪辯護的局限性,才允許當事人做無罪辯護的同時也可以提出罪輕的辯護意見,但這種辯護方法也不利于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法律客觀: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一、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三、被告犯罪行為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五、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六、刑法不予追究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怎樣寫刑事案件辯護詞?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格式
關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
犯罪嫌疑人,走訪了有關證人,并且對現場進行了勘察,獲得充分的事實材料和證據。
我認為起訴書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實不清、定性不當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我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____條第____款之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訴(或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宣告無罪或免除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人:_________
范文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張××之親屬許××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張××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于本案中公訴書認定張××作案的證據
公訴人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張××強奸殺人的證據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安局對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試驗結論,二是被告人身上的傷良。由于其他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確實發生,但并不能證明罪犯是誰,因此,我僅就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關于血刑試驗結論。根據××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學鑒定書,死都血型為B型,陰道內精液為A型,犯罪嫌疑人張××血型為A型,唾液為A型,公訴人遂將此認定為張××強奸殺人的一條主要證據。對此,我作為辯護人認為,死者陰道內精液與犯罪嫌疑人張××同屬一種血型,并不能證明就是張××作的案。因為現代法醫學認為血型鑒定畢竟不同于DNA指紋鑒定,它只能作排除認定,而不能作同一認定。具體到本案來看,死者陰道內精液為A型,可以據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張××作案的結論。因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關于被告人身上的傷痕認定。根據公訴人提供的照片,張××的傷痕均在右側,即右側肩部、右耳后、右額和右手。這是與張××的供述相一致的。張××對此的解釋是:案發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買煤,他作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體力活是責無旁貸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樓梯,造成了身體右部的多處劃傷。按常理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釋是有待辯證分析的,但我們可以通過張××身上的傷痕形成時間來具體分析他的這一供述是否真實。按照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筆××是在××年××月××日××時許作的案,這也就是說,張××身上、耳后及額上的傷應形成于此時,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在案發當天,并沒有人發現他有傷。因為案發當天下午,張××去單位值班,單位里的人并未看見他的臉上、額上有傷。張××單位的同事劉××和王××提供的書面證據證明。并且,張××當天值完班回家后,鄰居也未曾見過其臉上、額上有傷。
二、關于本案中公訴書認定的張××的作案時間
無論是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還是公訴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訴意見,都認定被告人張××是在××年××月××日××許作的案。但當天××時左右,張××單位的同事劉××和王××以及門衛黃××都能證明張××在單位值班。這有劉××、王××和黃××提供的書面證詞予以證明。而且,張××在單位值班時,所翻閱的報紙和所作的讀書筆記也能證明張××在××月××日××時許不在作案現場。以上證據與張××本人的辯解相印證,證明了張××在××時許沒有作案時間。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張××作案的證據嚴重不足。因為事關人命,我認為人民法院在采證時不可不慎。我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年××月××日修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之規定,宣判被告人張××無罪。
辯護人:××律師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