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立案需要什么證據(車禍立案后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起訴到法院需要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
1、原告為自然人的: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如被害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社區或村委會或派出所出具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各繼承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以上均需加蓋公司公章)。
被告身份信息的證據被告為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被告為法人的:企業基本信息、保險單復印件(被告為保險公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該如何判決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盡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車輛事故賠償起訴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一、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二、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樣的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三)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3、法庭調查(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3)出示證據(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四)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五)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六)調解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法律客觀: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車禍起訴需要哪些材料
在車禍訴訟中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訴狀;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賠償項目的具體數額證明,如醫療費、交通費等票據,誤工費相關證明;
4、傷殘鑒定報告;
5、根據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的其它證據材料。
交通事故理賠標準是什么
1、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每個省市的賠償標準都不統一;
2、交通事故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交通事故各項賠償金額時應查清事故發生地當年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起訴交通事故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民事起訴狀、醫藥費、住院費的收款憑證、病歷、診斷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受害人和近親屬的戶口本,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的證明、被扶養人和受害人近親屬的證明,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又沒生活來源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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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起訴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案件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交警部分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原告身份證、戶口本、被告行車證、駕駛證,如果對方是單位的,還要提交工商登記。再就是提交住院病歷、門診病歷、住院費發票、門診發票、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誤工費證據包括勞動合同、事發前三個月工資表、停發工資證明、單位營業執照等正式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廳發公司數額的相關證據、護理費證據(同誤工費證據)、交通費證據、鑒定報告,包括傷殘等級、護理期限和護理人數、誤工期限、后續治療費的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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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打官司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證據主要包括:1、醫療費發票,包括住院及門診。2、住院病志、出院小結,類似X光片及報告、門診醫療手冊。3、護理費收據。4、出院后的診斷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