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期限(刑事案件二審期限是多久)
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中,不管是被告人、被害人還是檢察院其實都是有權啟動二審程序的,但其中被告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上訴,而被害人則只能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檢察院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抗訴了。刑事二審案件也是有具體的審理期限的,那究竟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審判第二審程序審理后如何處理
第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援引法律條款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第二、改判
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特別關注: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案件的死刑核準權是否下放,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特別關注: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第4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于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只就該部分罪行進行認定和宣判;對于查證以后,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2.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特別關注: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重新審判后所作的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同級檢察院可以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應當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第四、二審自訴案件的處理
特別關注:
1.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裁定。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釋放。
4.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對于二審案件一般都是采用的普通程序來進行審理的,也就是說此時會是合議庭制。至于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但相比一審案件的期限,自然是要短一些的。此時法院必須要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不能超過規定審限對案件作出判決。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期限幾個月?
法律主觀:
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審理期限 為三個月。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百二十八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 一審 程序進行審判。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一般不超過六個月,但特殊情況可延長。上訴期限為10日至15日,最終審判期限為二審宣判后不超過兩個月,復核案件不超過一個月。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指立案到判決的時間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然而,如果案情復雜或者需要進行公訴前調查,審理期限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對于特別嚴重、復雜、影響惡劣的案件,可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在審判過程中,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訴。上訴期限一般為10日至15日,但對于死刑案件和限制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上訴期限為7日。對于上訴案件,二審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并在宣告二審開庭審理時將法律適用原則告知當事人。對于經過二審的案件,如果對判決結果仍然不服,可以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且不得超過30天。
延長審理期限需要何種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有必要延長審理期限,需由審判機關報請上級法院批準,并告知當事人。同時,延長審理期限不能超出規定的期限,并需說明延長理由和延長期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司法辦案效率的重要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保證公正、合法的前提下適當延長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刑事案件立案后,自行判決、撤訴、不起訴或者開庭審理后判決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案情復雜,需要進行公訴前調查的案件,或者由于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經批準,并通知當事人,并不能超過一年。
二審案件結案期限
在案件的審理中,我國采取的是兩審制。所以在進行一審之后不服判決的可以進行二審,那么對于二審案件在結案的期限上有怎么樣的規定呢?這是大家需要弄清楚的問題,我們就要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二審案件結案期限
一、民事案件
審理民事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刑事案件
刑事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審、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三、行政案件
二審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看完本文的內容介紹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這方面的規定。對于二審案件結案期限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需要進行延長的就要得到院長的批準,否則不得進行延長結案期限。
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最長多久
一、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最長多久
1、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最長是四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還有特殊情況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刑事案件受理程序是什么
1、刑事拘留階段是10至37天。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批準逮捕階段是兩個月至五個月。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是30至45天。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4、補充偵查是30天。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5、提起公訴是一至五個月。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6、審判和一審是30至45天。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7、上訴或抗訴、二審是30至45天。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一審二審審理期限
法律主觀:
一、收案立案審查(7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而這個立案審查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之內的。二、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三、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期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四)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現法院向我們表示由于案件復雜而無法在審限內作出判決,因此建議我們以”調查新的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的情況,而為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另行委托辯護人、審查控方延期審理建議等情況所需要的時間往往在十天以上,長的甚至可達數月,因此保守估計各類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時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四、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八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已經提起公訴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而這一個月的補充偵查的時間不僅不計算在審限之內,而且還會中斷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之后,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換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利用“上述審理階段進行補充偵查的規定,可以在原審理期限的基礎上多得八個月的審理期限((1+3)*2=8)。綜上所述,以上就是”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全部內容。如果不考慮”特殊因素“而導致案件審理期限的極端延長,在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下,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時,自收到起訴書到作出最終的判決,其間可以有十七個月(6+3+8=17)以上的審理期限。換言之,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審理一審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在接到起訴書之后的十七個月之后才作出一審判決,而且這十七個月還是保守估算而得,法院事實上擁有的審理期限往往會更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審期限
二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是絕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二審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或抗訴案件的審結期限從受理上訴的次日起計算為30天,至遲不得超過45天。少數案情復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準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二審法院受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60天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法院批準。高級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由最高法院批準。為使原審法院的正確判決迅速交付執行,錯誤判決及時得到糾正,也應盡快審結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審上訴后多久開庭
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法律都未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民事訴訟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本院院長批準。如果是對于一審判決不服而上訴的民事案件,法院有一個審限規定,即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因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由該院院長進行批準,法院將會在審結期限內通告開庭并結案。
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最長多久
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最長兩個月。
如果是最高院審理的則由最高院決定。對于一般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如果是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存在法定情形經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還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存在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其中還有檢察院查閱案卷時間,最多1個月,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審審理流程如下: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之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以及卷宗,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2、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分別作出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的決定;
3、檢察院派員出庭;
4、開庭審理;
5、宣判。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此時將進入二審程序。如果不將發回重審、死刑復核等復雜不可控因素考慮在內,一審法院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一個月左右)。案件移送到二審法院之后,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二至四個月,如果案件比較重大復雜,不能再界定的審限期內終結的話,可以適當延長二個月。在一些偏遠地區則也要適當延長時間。因此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可以發現由于存在案卷交接、重新鑒定等不計算在審限內又不可控的因素,我們是難以準確算出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最長有多久。但是我們可以按較保守的算法對審限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