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范圍是什么(抵押權的擔保范圍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就以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抵押權的實現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
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債務本金:債務本金是指借款人欠債的原始金額,也就是借款人向債權人所借的錢款數額。在借款合同中,債務本金通常是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抵押權所擔保的主要內容是債務本金,即借款人欠債的錢款數額。
2、利息和違約金:除了債務本金以外,抵押權還可以擔保未支付的利息和違約金等附加費用,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3、相關費用:在實現抵押權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例如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等也可以被抵押權擔保。
抵押權順序:
抵押權順序也叫抵押權的次序,是指同一財產上有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
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優先于后順序的抵押權人受償,后順序的抵押權人就只能在先順序抵押權人受償之后的抵押物價值余額中得到受償。同一順序的抵押權人則按照各自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受償。例如,A、B、C三人對于張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權,但是A和B處于同一順序,C處于次一順序,那么房屋變賣或拍賣之后得到的價款,必須先付給A和B,C只能在A和B受償之后的余額中進行受償;而A和B之間,要按照各自債權數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張某欠A是lO萬元,欠B是5萬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對房屋的價款各自受償。
可抵押財產的范圍
法律分析:1、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依法獲準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什么是抵押權的擔保范圍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抵押權的擔保范圍
抵押權擔保的范圍,就是指抵押權在其所擔保的債權屆滿未獲清償而實行后,抵押物被拍賣或變賣的價金都可以用來清償哪些債權。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 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合同 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范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擔保的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申請擔保要走哪些程序
1、擔保申請人向擔保中心提出書面擔保申請時,應當向擔保中心提供所需證明文件。
2、擔保中心自收齊擔保申請人的書面擔保申請和相關證明文件后,經審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答復。
3、擔保中心同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保證 擔保合同 及反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需經登記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登記費由擔保中心負擔。委托擔保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時,委托人應當向擔保中心簽署書面授權委托。
4、擔保中心要求對擔保物價值進行評估的,反擔保人應當到擔保中心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擔保物價值評估費由反擔保人負擔。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的效力范圍
抵押權對擔保債權的效力,就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是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及其涉及的其他債權利益。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
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
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抵押權的效力范圍
抵押權的效力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因主債權產生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當債務人沒有按時履行其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對進行抵押的財產進行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
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是指抵押人將其不動產財產出質給債權人以作為借款擔保,涉及到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利,但法律規定有所限制。
抵押權是指當事人以債務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作為借款擔保的一種方式。在抵押物被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于抵押人。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是指抵押人將其不動產財產出質給債權人以作為借款擔保,在此過程中需遵循法律規定的抵押物質權的組成和內容。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物的性質、數量、質量、價值都應明確約定。抵押權的設立需要具備財產權的內容和構成要件,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利。同時,法律規定了抵押權的限制范圍:如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不適用于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而土地使用權則需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抵押物被執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對不動產進行拍賣或強制變賣等方式,實現其優先受償權。而抵押人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完善登記手續、履行還款義務等。
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中有哪些限制?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的限制包括對知識產權的限制,如專利權、商標權等不適用于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對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則需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是指抵押人將其不動產財產出質給債權人以作為借款擔保,在此過程中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物質權的組成和內容。抵押權法定擔保范圍的限制主要包括對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抵押人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完善登記手續、履行還款義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 抵押物的種類、數量、質量、價值以及負有的義務,應當妥善約定,并應當依法登記。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財產范圍是什么?抵押合同與抵押權設立是怎樣的?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法律關系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那么抵押財產范圍是什么呢?
抵押財產范圍是什么?
1.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示】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什么是抵押權?抵押的對象范圍是什么?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可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對象的范圍: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筑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禁止抵押的對象范圍: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比如違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