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在同一合同中適用嗎
合同可以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嗎
要看情形而定。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只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定金的性質予以明確約定,在某種情形下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1、所謂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
違約定金,的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為其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如果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應當向支付定金一方雙倍償還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收取定金一方有權沒收定金。
解約定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如果當事人要解約,則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2、所謂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違約金性質不同,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此種違約金于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3、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此種違約金,相當于替代履行,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中的約定是由雙方協商好才能產生,但每一種條款也是需要有明確的指向,從而對于定金和違約金的同時產生就一定要把所指向的條款注明清楚,這要才能確定此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從而依法的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使用定金和賠償損失可以同時使用
在我們處理某些事情的時候為了保證事情的順利進行,一般是會約定違約責任的,因此如果你是當事人的話就需要對這一方面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才行。一、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1、違約金與定金:
不能同時適用,任選其一,非違約方選擇最有利的一個。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功能上互補,一個是懲罰性的,一個是補償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二者并用的限制:
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3、違約金與賠償金:
功能上都具有補償性,原則上不能同時用。
違約金小于損失的,可要求增加;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可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高于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不再調整。
二、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的區別
1、確定違約金的依據不同
法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數額的依據,是法律對違約金的直接規定。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當事人違約,可以依此比率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另一種是法律只規定違約金的幅度,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按規定的幅度來確定。而約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依據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當然,當事人不能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2、效力不同
法律法規規定了違約金的,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當事人違約時,也應依法承擔違約金。而約定違約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違約,當事人又沒有約定違約金,那么當事人違約時,可以不承擔違約金。同時,約定違約金受法定違約金的制約,法定違約金優于約定違約金。法律規定有違約金的,當事人在法定違約金以外,約定違約金無效,仍以法定違約金處理。法律規定違約金幅度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約定,超出法定幅度的,超出部分無效,低于法定幅度的,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
三、解除合同的途徑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2、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批準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不能解除。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而且法院也不會給予支持的,這點需要大家要特別注意。
合同中能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嗎
法律分析:合同中能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合同中寫了定金的,也可以寫違約金,不過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