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屬于違法嗎)
民事案件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一、民事案件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1、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
2、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證明原來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3、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等情況,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虛構,與實際情形嚴重背謬;
4、發現本案的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犯有瀆職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很多,主要內容如下:
1、適用的法律門類錯誤,如應適用行政處罰法卻適用了行政許可法。
2、適用法律條文錯誤,如應適用甲條,卻適用了乙條。
3、適用已經廢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如應當適用上位法,卻適用了下位法;應適用特別法,卻適用了普通法。
任何一個民事審判,法院都會基于審理查明的事實適用法律從而得出判決結果,才會使裁判結果合乎情理和適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認為僅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應當調閱原審卷宗予以審查。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
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第十四條 在審查再審申請過程中,對方當事人也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其提出的再審申請一并審查。
適用法律不當是什么意思
適用法律不當(Applying Law Improperly)是指在處理案件時,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應用法律規定時犯了錯誤或失當的情形。通常而言,適用法律不當有以下兩種情況:
1. 法律適用錯誤: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犯了錯誤,比如誤解法律語言,忽略法律規定的關鍵要素,或者在法律適用中存在邏輯矛盾等。
2. 法律適用失當: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工作者雖然理解了法律規定,但是在具體案件中的運用過程中卻不當或者過于武斷,沒有充分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導致裁判結果不僅不能解決爭議,而且可能會引起其他不良后果。
適用法律不當可能會導致司法決策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因此在實踐中,需要各級法院和檢察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進行正確的法律適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民事案件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
法律主觀:
《 民事訴訟法 》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沒有權利去申請回避的,因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法官與原告是否有何種關系。 其次如果有權利申請,被告要求書面回復,是否書面回復還是口頭回復應該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民訴的第48條規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關于法律原則的適用,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答案】:A, B, D
[考點]法律原則的適用
[解析]理解法律原則的適用,需要與法律規則區別進行。
在適用的優先性上,通常遵循以下原則:首先,“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即案件審判中,有規則依據規則,無規則適用原則。A項中“先適用法律原則,后適用法律規則”的說法錯誤,本題為選非題,當選。其次,“法律原則不得徑行適用,除非旨在實現個案正義”,即只有法律規則沒有規定或者不能達到個案正義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律原則,換句話說,法律原則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適用于個案之中的,但并非都必須無條件地適用。可知B項說法錯誤,當選。
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即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那么在某一具體個案中,或者該規則是有效因而必須接受的,或者該規則是無效因而對裁決不起作用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方式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具有不同強度甚至互相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如我們在某一個案中采用公平原則,并不因此否定意志自由原則的效力;我們在另一個案中采用意志自由原則,也并不因此而否定公平原則的效力。
在權衡法律原則的強度時,有些原則自始就是最強的,如被稱為“帝王條款”的法律平等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總結一下:二者的區別主要是,法律規則的適用方式是涵攝,法律原則的適用方式是衡量。顯而易見,D項說法錯誤,當選。
C選項涉及法律原則的裁判功能。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社會的變動不居,制定法不可避免會存在漏洞。作為法官,由于社會角色的要求,在面臨無明確法律規則可以適用的新奇、疑難案件時,又不能拒絕審判案件。法律原則在這種情形下,可以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起到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顯而易見,C項說法正確。本題為選非題,不當選。
[難度系數]**
什么叫適用法律錯誤
法律分析:適用法律錯誤指的就是大前提錯誤。適用法律、法規的性質錯誤,也就是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適用法律、法規條文錯誤,包括適用定性條款錯誤和適用處理性條款錯誤兩種。適用了沒有效力的法律規范,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實體法律、法規、規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經失效。未適用應當適用的法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適用法律錯誤的五種情形
所謂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作廣義的解釋,既指適用刑事實體法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刑事程序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一)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
(二)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所謂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作廣義的解釋,既指適用刑事實體法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刑事程序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一)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
(二)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等等。
這些申訴理由為司法人員審查申訴提供了依據,但在實踐中,申訴人提出申訴理由不會那么確切,通常都是認為案件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認為原判處刑過重或不應判刑,而要求改判、從輕或免除刑罰;或者認為原判判處過輕,而要求加重、從重判處;等等。如果申訴人有足夠理由說明這類案情,就具備了申訴理由,司法機關應當接受申訴并立案審查直至再審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第五章適用與備案”一章的相關條文作了以下明確的規定: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第八十一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更是作了詳細的適用規定。實踐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號《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蘇州鹽務局在依職權對魯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時,雖然適用了《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條關于法律效力等級的規定,未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后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事實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確鑿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后重新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是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糾錯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我們執法部門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證據也是無效的,但主動進行糾錯卻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 程序出錯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的程序出現錯誤時,如檢驗報告送達后未滿15日或責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相對人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或對責令整改未到期就處罰提出異議,致使該案處罰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缺陷,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后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管轄錯誤 如果發現因沒有管轄權而導致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我們雖然無權處理該違法行為,但不表示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 首先,如果是淺層次的,比如說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中的編號或者字體寫錯了的話。這時候需要向秦政相對人重新送達一份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次就是如果是在程序上行政處罰,發現了錯誤的話。應當重新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行政訴訟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件 不受理的范圍,實際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依據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介紹如下: 第一、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四種不可訴行為: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二、 新行政訴訟法 司法解釋規定10種不可訴的行為: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重復處理行為; 5、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行為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協助執行行為; 8、內部層級監督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適用法律錯誤的五種情形
適用法律錯誤的五種情形具體如下:
1、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
2、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
3、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
4、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
5、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