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多久(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案例)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會判多長時間?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21條規定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二、《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國新刑法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判幾年?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數量較大的;(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又出售、出租的;(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詐騙的;(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怎么量刑
法律分析: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認定標準如何認定?
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適用本罪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些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擴大業務,不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擅自設立營業網點,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雖向主管機關申報,在主管機關未批準前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營業活動,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但是這種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與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行為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此,對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如何處罰
法律主觀: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 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主觀表現是什么?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準,擅自設立屬于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并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于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后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 罪名 ,如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集資詐騙罪 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由此可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犯罪的對象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為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量刑標準分為兩個檔次,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則 法院 會對行為人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單位犯罪,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要接受刑事處罰,單位還要繳納罰金。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 刑事辯護律師 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處罰方式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的量刑標準是: 1、構成該罪的,一般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