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哪些內容(保健食品有哪些品種)
保健食品的廣告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1、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由該產品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或者該企業委托的代理機構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3、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已經取消的保健功能,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對于保健食品廣告,我國法律做了特殊的限制,下列廣告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有
【答案】:A、B、C、D
本題考查法律常識。
根據《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A項錯誤,“服用甲保健食品可以有效預防糖尿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法律規定(二)。
B、D項錯誤,“服用乙保健食品是保障老年人骨骼健康所必需”、“購買丁保健食品是聰明人都會為健康做的投資”,均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違反法律規定(三)。
C項錯誤,“服用丙保健食品的效果得到某明星的推薦和證明”,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違反法律規定(五)。
本題為選非題,故正確答案為ABCD。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的禁止情況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內容:
(一)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四)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
(五)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六)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癥狀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
(九)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
(十一)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
(十二)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癥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條 不得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第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忠告語;電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識和忠告語必須始終出現。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
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發給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同時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抄送同級廣告監督機關備案。
對審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應當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與法定要求不符的,應當責令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有效期為一年。
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有效期屆滿,申請人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發布申請。
第十五條 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需要改變其內容的,應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保健食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等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廣告主應當立即停止發布,并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 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回復審: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建議進行復審的。
第十七條 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
(一)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被撤銷的;
(二)保健食品被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
(三)廣告復審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申請人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收回該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的,由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撤銷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應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同時向社會公告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行為的,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移送通知書》(附表2),移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查處。
在廣告審批地以外發布擅自變更或者篡改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的,廣告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處理通知書》(附表3),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制度,定期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并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對《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進行匯總。《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應當同時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保健食品廣告審查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為“X食健廣審(X1)第X2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X1”代表視、聲、文;“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代表審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廣告批準的序號
關于保健食品的廣告語中不涉及違法違規的有哪些
2024年8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一則名為《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的公告 。公告中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包裝上需要注明:“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的警示用語。同時公告中還對警示用語的字體大小、標注位置做了明確規定。
多少科普工作者都曾反復強調,保健食品不是藥,不能治療疾病,但收效甚微。要知道把保健食品當藥吃,并不是簡簡單單花錢那么簡單。對于高血壓、糖尿病等這些需要長期靠藥物維持身體穩定的人群來說,貿然停藥無異于在刀尖上起舞,病情隨時可能惡化。
這則公告一發布,相信很多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商,都會適當調整、收斂自己的營銷手段。“保健食品不是藥”的觀念也必將深入人心,讓消費者更加明明白白的消費。
我們也能看出,監管部門對于加強保健食品監管,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的決心!相信假以時日,“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能和“吸煙有害健康”一樣,深入人心!
保健食品和藥品的功效和適用人群不同,安全性也不同。保健食品不是藥,不能把保健食品當藥吃!
食品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親,你說的完全正確!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有嚴格的規定: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
混淆。
3.6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GB 77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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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
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
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
應當分別標注。
3.11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
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
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