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法院)
仲裁協議的效力由誰確認
法律分析:仲裁條款的效力,由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一)依法成立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且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二)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三)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國際私法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和對法院的制約力: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2、并且必須依仲裁協議中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不得隨意更改。此為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于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等等。
(二)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管轄權屬于協議管轄權,此不同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后者的管轄權起于國家的司法主權,具有強制性,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作為管轄的前提條件。雖然國際民事訴訟中也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必須是在特定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受特定國家法律規定的種種條件的限制,當事人協議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并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
(三)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如選擇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轄。關于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為大數國家所承認。但是亦有少數國家規定:仲裁協議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或者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我國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被拒絕執行,當事人如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只能向法院起訴。
2、另一方面,仲裁協議對法院的制約力還表現在,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所作出的有效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法院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管轄法院是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院,如果仲裁機構不明確的可以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申請人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處理,具體情況下不同的仲裁類型所認定的管轄情況不—樣。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分幾種情況確定管轄: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其次,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