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和感情破裂可以予以離婚嗎
有分居兩年和感情不和的聊天證據能不能判離婚?
可以據此認定夫妻感情存在問題,但是否能夠僅以此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尚且不能做出肯定的判斷。
既然雙方感情不和,且已經分居兩年多了,如果能夠協商離婚的話,最好。
如果無法協商一致,主張離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不主張離婚的一方,也應當做一定的省思,并積極主動做一些改善夫妻關系的努力,看問題到底出在哪里,還有沒有維持和改善夫妻關系的可能,特別是如果已經有了共同的子女的話,建議還是盡量共同努力一下,共同維持家庭的和睦。
因感情不和分居可以離婚嗎?
生活中很多人都以為因感情 分居可以離婚,我國法律也規定,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夫婦感情破裂的標志,除了這個規定,你知道我國關于因感情不和分居可以離婚還有哪些規定嗎?
一、感情不和分居可以嗎
1、夫婦二人客觀上處于分居狀態
感情不和分居可以嗎?即必須有二人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婦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判斷是否過著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標準是,夫婦一方是否為他方提供婚姻服務和夫婦二人是否以夫婦身份共享婚姻生活。
婚姻要求二人在不同的住所過著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婦二人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過著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2、夫婦一方或二人主觀上具有分居的愿望
感情不和分居可以嗎?所謂“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婦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二人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
這種愿望可以是二人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單純的客觀事實狀態并不足以表明夫婦間已處于分居狀態。比如夫婦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并非主觀上愿意分居,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
即從夫婦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婦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后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要求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占優勢即可。
4、我國《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定了離婚的5種情形,其中第4種情形是夫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可以離婚嗎?因此,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分居滿2年且有證據證明夫婦感情不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5、因感情不和分居可以離婚嗎?如果想快速離婚的,夫婦二人可以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只需要夫婦二人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去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即可。
在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居多久并不會影響這是否離婚,因為法律當中規定了離婚的判斷要件是二人要求是否存在感情破裂,分居只是二人要求感情破裂的表現方式之一。
分居2年可以單方面離婚嗎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所以,分居滿兩年的,可以單方面離婚,需要到法院起訴,在法院解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予以夫妻雙方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分居兩年可以離婚嗎?
夫妻分居兩年可以婚姻解除,需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完成;
2、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不成,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