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啥要扣生育津貼(單位為啥要扣生育津貼 下來)
單位為啥要扣生育津貼
法律分析: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單位報銷生育險為什么要扣錢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我2024我生育津貼下來單位要扣除我2024年度獎金的42天的部分合法嗎?要扣不是
大家應該都知道生育津貼的領取條件,但是很多人在實際領取的時候并不是拿到理論數據上的生育津貼,所以很多人對于生育津貼是比較疑惑的,很多單位在發放生育津貼的時候會扣除一部分,有些員工并不是很理解這種情況是否合理,那么生育津貼單位扣除部分的規定合法嗎?具體發放規則是什么?
一、生育津貼單位扣除部分的規定合法嗎?
生育津貼原則上來說,用人單位是要全部轉發給個人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很多單位在發光生育津貼的時候會抽出一部分,這種行為是否合法要看具體情況,因為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不能同時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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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產假期間,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給員工每個月都發放了產假工資或者是發放了最低標準的工資,在生育津貼下來之后,用人單位會扣除這一部分工資,將剩余的生育津貼發放給員工,這種情況其實是合法的,因為用人單位已經提前給予了一部分生育津貼給員工,之后再將這部分生育津貼扣除下來是合法合規的行為。
但如果用人單位并沒有提前發放部分生育津貼給員工,在生育津貼下來之后用人單位反而扣除了一部分生育津貼,這種情況肯定就不合法的,員工是可以直接向勞動局提起訴訟的,因為生育津貼是完全屬于生育女職工,任何單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
二、生育津貼具體發放規則是什么?
生育津貼的領取前提是員工有生育保險,并且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連續繳納了12個月以上,當然每個地區的政策不一樣,領取條件也不一樣,但生育津貼基本上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單位領取的,因為生育保險就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員工個人不需要繳納。
所以生育津貼基本上都是會先撥付到用人單位賬戶上,再由用人單位轉發給個人,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是提前發放了部分產假工資給員工的情況,并且生育津貼是高于產假工資的,那么高出的那一部分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是要補發給員工的。
但如果生育津貼是低于產假工資的,那么多發的那一部分員工則不需要再退還給用人單位,也就是說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之間要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來發放,所以對于女職工而言,基本上是不會有什么損失的
為什么生育津貼2萬多單位還要扣錢
法律分析:這個是不合理的,單位只能在社保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并支付生育津貼后,將你在產假期間的由單位承擔的工資扣回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如果生育津貼報銷到公司賬戶,公司扣押生育津貼是否合理?
單位只在社保費用中扣除生育醫療費用和支付生育津貼,將你在產假期間應承擔的工資扣回,也就是說你要將這3個月應扣的工資扣回(注意你收到的是扣的真實工資,社保后不到應支付的)而不能將生育津貼全額支付給公司是不合理的,如果員工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單位不需要支付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如果員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如果單位提前支付了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職工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后,可以要求返還單位支付的部分,不能要求將生育保險待遇全部返還給單位。
用人單位必須將護理假津貼用于職工生育、產假、護理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撥付的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盈余部分列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基金。國家發放的生育津貼應扣除128天產假的實際月工資的60%。目前,只發放個人產假期間月工資的40%,多余的生育津貼屬于企業。這有意義嗎?
單位在休產假期間即按該職工原工資標準延長,生育津貼由單位選聘人員領取。如果沒有延長工資,單位為領取生育津貼后,應延長給他的職工,津貼與職工工資有差異,按《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處理。
生育津貼下來單位要扣除哪些
1.首先,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2、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生育津貼是社保給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補貼,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扣除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的,嚴格來講也是不行,不過為了操作方便可以理解。扣除單位部分是違法的,單位給女職工產假期間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注意維護自己三期的權益,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沒有明顯過錯,單位不能主動與接觸勞動關系。這個生育津貼是社保局發的,只不過發單位代發生育津貼是發給個人,單位沒有權利扣除,但是在享受生育津貼的期間,單位是有權拒絕支付工資。建議勞動監察部分,這個有行政執法權,建議去前先跟單位溝通一下,沒有效果再去。
生育金的給付標準
1)產假。正常產假為128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兩個部分。產前假為15天,產后假為113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假以四個月劃界,不滿四個月的,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四個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國家對女工懷孕期間實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規定,女工在懷孕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此外,國家規定的物價補貼照發。
3)勞動和健康保護。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懷孕期間安排從事強度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也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女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允許女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按出勤對待,并相應的減少生產定額。
4)哺乳期待遇。在嬰兒不滿一歲時,女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每多一個嬰兒,增加30分鐘,哺乳往返時間算勞動時間。在哺乳期間,不得安排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安排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我報銷了生育保險,單位卻要扣除我六仟多元,我產假的工資只有三千多元,另三千多元扣的合理嗎。
根據社保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報銷所得,都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 而且產假期間至少基本工資是不得扣發的。
就像工傷保險,也是單位全額繳納的,那是不是取得的費用還要歸單位所有呢?肯定不是的。而且也是至少基本工資要照常發放的。 社保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