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到時間出不來是不是就判刑了
刑事拘留,是不是37天沒出來,就是逮捕了
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的刑拘留時間最長37天,若還沒有被放出來,可能已經批準逮捕,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拘37天出不來是不是要判刑
1、拘留37天后并不是必須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2、37天刑事拘留期滿后,有兩種可能:一是無罪釋放;一是批準逮捕,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會在刑事拘留期滿后直接判刑;就是從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宣判,一般還要一個多月或兩個多月甚至更長,這要看案情的復雜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的時候需要出示拘留證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15天沒出來是不是就要判刑了
刑事拘留15天,能夠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經人民法院確定有罪的,會判刑。
刑事拘留期限從拘留之日起計算,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為七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
刑事拘留后果如下:
1、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法院定罪處罰,則會留下案底,還會對子女或者未來的政審有影響
2、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法院判決無罪,則該刑事拘留不能成為案底,對未來或者子女的政審也不會產生影響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是:
1、適用的對象不同
行政拘留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適用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2、決定拘留的機關不同
3、拘留的期限不同
4、拘留的目的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了是不是一定會判刑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不一定會被判刑。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后,如果偵查機關認為 犯罪嫌疑人 不構成犯罪 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 審查起訴后 ,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是不是就要判刑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沒有37天必須放人的規定。放不放人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一般為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在刑事拘留期間,隨著 訴訟 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 逮捕 ,或者變更為 取保候審 或 監視居住 ,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