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關系,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嗎
兄弟有贍養哥哥的義務嗎
法律主觀:
沒有, 贍養 ,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 撫養 的未成年的弟、妹,有 扶養 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兄弟之間有無撫養義務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兄弟之間不具有撫養義務,因為撫養義務是父母的。但是如果父母沒有撫養能力或者去世的,有撫養能力的哥哥就有撫養弟弟的義務。由哥哥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弟,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哥哥,也同樣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嗎?
兄弟有義務 撫養 哥哥嗎? 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我國 婚姻法 規定,兄,姐有撫養能力,對于父母死亡或者沒有能力撫養未成年弟,妹,應當承擔撫養義務,弟,妹由兄,姐撫養長大,對于已經 喪失勞動能力 的兄,姐應當有撫養義務,撫養義務是建立在平輩之間,相互撫養關系。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死亡或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養 義務 2、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義務 3、父母死亡或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沒有撫養能力的情形下,兄、姐如果有扶養能力,應當對于未成年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弟妹,履行扶養義務。 我國婚姻 法規 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1、什么是扶養義務?狹義扶養義務主要是指的平輩之間的相互撫養,比如說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廣義的扶養包括 贍養 、扶養以及撫養。 2、負有扶養義務的兄弟姐妹的范圍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血緣關系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對于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系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3、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的適用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兄、姐對于弟、妹的扶養義務,還是弟、妹對于兄、姐的扶養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系,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也有三個:(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如果兄、姐對弟、妹不曾履行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弟、妹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難以維系,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們也不負有扶養兄、姐的法定義務; (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如果兄、姐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有生活來源,或者兄、姐雖無生活來源但有勞動能力,弟、妹對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 兄弟有義務撫養哥哥 ,我國婚姻法規定兄弟姐妹之間有互相照顧,互相撫養的義務,對于有能力負擔撫養義務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勞動能力撫養子女的情況,應當履行撫養義務,弟妹尚未成年的,或者弟妹有疾病,不能自理的,或者難以維持生活的。
民法總則規定兄弟有撫養義務嗎?
隨著《 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民法總則》將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兄弟有 撫養 義務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養 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二、 撫養權 歸屬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由此可見,兄弟姐妹之間的這種撫養義務是相互的,并且,兄弟姐妹之間相互具有撫養義務的情況都是非常的特殊的,在父母健在且也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撫養義務這是父母要承擔的一種法定責任,而不能推給已經成年的兄弟姐妹。可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就要相互扶持,這也是一種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