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怎么辦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的處理辦法是( )。
【答案】:A
我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故本題選擇A。
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人有爭議如何處理辦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父母沒盡到監護職責怎么辦?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僅要承擔監護管理責任,還要承擔社會賠償等相應的法律責任。“熊孩子”闖了禍,家長必須要負責,不能以“孩子太小”為借口幫自己開脫 。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
在家庭教育實踐中,很多大人都忽視了規則教育,出了事情后往往先把孩子打一頓,再進行提醒,結果收效甚微。
在依法帶娃的背景下,家長應該注重教育方法,加強教育能力,讓孩子具備規則意識,而這就要從“早”“細”“明”“嚴”開始做起。
早,就是要在事情發生前,提前告誡,提前立規范;細,則是要注重規則的細節;明,則是指要明確告知孩子,并且確定孩子能夠明白、理解、認可;最后一個嚴,是指要讓孩子明白,如果觸犯規則,會引起什么樣的后果,從而進行嚴格規范。
好奇和探索是孩子的天性,大人最好提前將一些貴重物品或者容易損壞的物品妥善收起來,同時合理引導,提前告知孩子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怎么辦
法律分析: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個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將未成年人送養嗎
法律主觀: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 監護人 可以將其送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父母因故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改孩子的監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是其監護人。,法律對監護人的順序有如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