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的三要素有什么(尋釁滋事的構成三要素)
什么情況算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對他人實施毆打、辱罵,或者破壞公私財物等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行為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即構成尋釁滋事:1、隨意毆打他人,或者追逐、侮辱、謾罵、恐嚇、攔截他人,行為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2、強行奪取他人財物,或者隨意毀壞、占有公私財物,行為惡劣的;3、在公共場所惹是生非、制造事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此外,構成尋釁滋事罪還要求行為人有實施尋釁滋事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具體而言,尋釁滋事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結伙斗毆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爭霸一方或者其他動機,而以結成團伙的方式打群架。二是,追逐、攔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他人,以及追逐、攔截異性等。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四是,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法列舉行為以外的其他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的動機一般不是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企圖通過尋釁滋事行為的實施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欲念的滿足。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為了填補精神上的空虛,為了尋求精神刺激,為了發泄對社會的不滿,為了在某一地區稱王稱霸、顯示威風,或者為了哥們兒義氣進行報復等。尋釁滋事行為多發生在公共場所,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行為的侵犯客體主要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具體規定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以下是尋釁滋事的認定:
(一)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二)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告租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冊友羨,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衍生問題:
尋釁滋事未構成犯罪州拍如何處罰?
對尋釁滋事行為怎樣處罰,要依據違法的情節而定,一般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什么樣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二)客觀要件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后“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