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失蹤多久才宣布死亡(婚姻失蹤多久才無效)
失蹤多長時間宣告死亡
1.在一般情況下,失蹤滿4年的即可申請宣告死亡。
2.在因為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從下落不明起滿2年即可申請宣告死亡。
3.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比如配偶等)向法院提出申請,并且由法院予以宣告,才能視為死亡。
宣告死亡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范圍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與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后,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一、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死亡證明補辦需要材料
1、死亡證明可以到原出具證明的機關(戶籍所在派出所),查檔補辦。
2、火化證證,到火花單位查檔補辦。
3、帶上身份證,戶口簿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時間條件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宣告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須注意的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并滿4年后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二)須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只有經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三)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須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現實生活中是極其復雜的,有時公民死亡的時間對有關人員利益影響甚大,因此我國司法解釋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確定公民的死亡時間作出了規定:
(一)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二)如果長輩和晚輩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順序無法確定的,推定先輩先死亡。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一)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法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法律關系。
(二)宣告失蹤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了財產的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主要是失蹤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三)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四)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應當將其代管的財產及其收益交還給被宣告撤銷失蹤的人。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因為僅涉及財產關系,所以相對簡單一些。宣告失蹤判決基于該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從我國立法上看,一個公民在被宣告失蹤后仍然適用關于生存人的規定,并未喪失其民法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只對他的財產設定代管人,并以其財產清償失蹤人的債務。較少涉及人身關系上的變動。
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則復雜的多,既包括財產關系,也包括人身關系的變動。宣告死亡判決以推定該公民死亡為根據,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者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變更和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體,個人合法財產按繼承處理,債權人有權向其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
在依法宣告公民失蹤之后,可以設立財產代管人,一般是有失蹤人的近親屬擔任,主要是為失蹤人的利益而除了其財產,包括支付子女撫養費、老人贍養費,清償債務等等,若有損害失蹤人利益的情況,則就需要財產代管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老公失蹤多久可以認定死亡
法律主觀: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失蹤多長時間可以認定為死亡《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原住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寫明雙方的關系,是夫妻,還是父子、母子等)關系,因其××××(寫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滿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為死亡。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年×月×日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婚姻關系一方死亡 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系不存在。若夫妻一方死亡,婚姻自動終止,無需離婚。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并且發生遺產繼承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人失蹤多久可以認定死亡
人失蹤多久認定死亡具體如下:
1、失蹤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失蹤即生死不明,指一個人離開了他居住的地方,沒有音訊,其利害關系人和有關法院不能證明他的存亡。
2、死亡宣告,即失蹤經過一定期間,由法院宣告失蹤人為死亡的制度。一個人失蹤后,他的財產、婚姻、繼承等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如果聽其長期拖延下去,勢必影響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3、死亡宣告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結束這種不確定狀態。與自然死亡相區別,宣告死亡稱為法定死亡。
4、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法院應即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各國立法規定不盡相同。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的條件:
1、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2、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綜上所述,在一般情況下,失蹤滿4年的即可申請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條件和后果
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條件和后果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后果: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上述人選,或法律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告死亡的條件: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后果:婚姻關系消除,配偶再婚,遺產繼承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競合,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民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設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系;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
2、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蹤的,由申請人選擇;
3、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所謂順序性,是指前一順序申請人沒有申請的,后順序人無權申請;如,配偶宣告失蹤,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應該宣告失蹤,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順序人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宣告死亡;
4、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條件和后果
宣告失蹤的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有下落不明滿二年。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
宣告死亡的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有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
宣告失蹤的后果:婚姻關系存在,雙方不得再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宣告死亡的后果:戶口注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