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證據可以構成強奸
強奸罪需要哪些證據
一、強奸罪需要哪些證據
1、強奸罪需要的證據,具體如下:
(1)被害人陳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
(3)現場遺留的物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強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強奸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3、強奸婦女奸淫幼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可以定罪的證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主觀: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般來說,認定強奸罪可以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毛發、皮屑等,實施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傷害的,可以進行傷情鑒定等等。
強奸罪證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強奸罪需要的證據:
1、被害人陳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
3、現場遺留的物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強奸需要什么證據
法律主觀:
強奸罪需要以下證據: 1、從陰道內獲得嫌疑人的體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線索,包括毛發、皮屑、體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纖維等。 2、除了強行發生關系的直接證據外,同時要有證據證明,和對方發生性關系是違背意愿的。 3、在強行發生關系當中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反抗行為,是否有相應的證據,如反抗時用到的東西。 4、現場遺留物,嫌疑人的毛發,留有嫌疑人體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勘察現場,搜集證據,對被害人進行法醫鑒定等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犯》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有哪些證據可以構成強奸
可以證明強奸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1、嫌疑人的體液(精液);2、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線索,包括毛發、皮屑、體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纖維等,環境許可還可考慮指紋、掌紋、腳印等許多線索;3、視訊影音證據,這是最能直接證明強奸事實的證據了;4、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5、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構成強奸罪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構成強奸罪需要提供的證據:受害人陳述、嫌疑人供述、人體精液鑒定、物證等。強奸罪取證一般是最先從考慮從陰道內獲得嫌疑人的體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線索,包括毛發、皮屑、體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纖維等,環境還可考慮指紋、掌紋、腳印等許多線索,還有視頻或者監控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