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包括哪些(贍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特邀律师

兒子和女兒的贍養義務一樣嗎
兒子和女兒的贍養義務一樣。法律規定女兒和兒子在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上是完全相同的,這項是義務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變。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女兒和兒子一樣有贍養的義務。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
一、贍養的義務包括哪些:
1、第一方面是經濟上的贍養,也就是每月按時支付贍養費,滿足老人的日常生活;
2、第二方面精神上的慰藉義務,比如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忽視、冷落老年人等。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二、兒子不贍養老人女兒贍養老人了兒子還有繼承權嗎
兒子還有繼承權,但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
女兒贍養較多,應當多分遺產。
剝奪繼承權的情形比較嚴格,一般包括以下情形: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兒子不贍養老人,也沒有嚴重后果發生的,不能剝奪繼承權,只是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三、贍養義務可以免除嗎
根據法律規定,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則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則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四、贍養義務需要多少錢
一般贍養費需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綜合計算,贍養費一般包含老年人基本贍養費、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必要的保險金費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對小孩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法律主觀: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包括對父母進行經濟上的贍養,也就是每月按時支付贍養費,滿足父母的日常生活。其次就是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比如關心父母的精神需求,不忽視、冷落父母等等。
法律客觀: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贍養子女義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贍養 ,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包括兩種情況: (1)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2)晚輩對長輩的贍養。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從這一條規定可以得知,子女對父母享有要求被撫養的權利,父母對子女享有要求被贍養的權利,而且這樣的權利義務不是對等的,不會因父母未盡撫養教育的義務而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從這一條規定可以得知,只有當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才得以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繼父母如果撫養教育了繼子女,便可以享受被繼子女贍養的權利;繼父母是可以收養繼子女,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養關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養關系,則繼子女與原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不能消除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至第15條有全面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1)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于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3)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后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后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贍養老人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對老年人也承擔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其法律適用條件較為嚴格:(1)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能力,即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可靠的生活來源,足夠負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費。(2)直接贍養人,即子女已經死亡或喪失贍養能力。此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實踐中多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養成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后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子女為贍養人時即兒子、女兒處于同等地位,所有贍養人都須承擔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依法要求共同義務人承擔贍養責任,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被贍養人的贍養費。對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對極少數遺棄、虐待老人嚴重,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女婿對女方父母是否有贍養的義務嗎?
從法律上說,女婿無法定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因為岳父母屬于擬制血親由妻子的身份決定的,其贍養義務應由妻子行使,但在實際生活中一般表現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贍養義務。妻子死亡以后,擬制關系滅亡,故不存在贍養義務。但是根據傳統道德要求喪偶女婿,對原岳父母還需盡到贍養義務,但這只是道德要求,不是法律規定。
那么贍養義務包括哪些?
贍養義務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物質上贍養,比如給付贍養費、支付醫療費、承擔護理費以及照料費等;2、精神上的贍養,比如日常生活中的陪伴、節假日的團圓等。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以上內容就是女婿對女方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的法律知識解答了,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贍養義務包括哪些
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1)子女對父母的贍養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晚輩對長輩的贍養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贍養老人有哪些義務?
(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子女和老年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費用;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和護理;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并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臥床,年高行動不便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需要照顧老年人的日常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這在我們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老年人精神上慰藉是很容易被忽視的,但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這將成為對于老年人贍養的主要內容。
贍養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主觀: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 贍養 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子女。 我國《 婚姻法 》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 撫養 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后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 扶養 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并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后,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奸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 贍養費 。 4、贍養父母不能以“ 分家析產 ”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 結婚 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于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后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后,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再婚 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 繼承 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 離婚 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系,相互間并無權利義務關系。 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由此可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義務應滿足兩個條件: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 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 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兒女對老人的贍養和探望,其實就算人民法院作出了相應的判決,在實操中還是要以子女個人為主的。因為法庭一板一眼的判決子女必須要在什么樣的時間內去探望父母這也有些不現實,或者,子女根本還是不履行探望的判決的話,父母也總不能還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子女來探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是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其中法定贍養人包括: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
2、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包括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二款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老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贍養老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2、老人生病的,應當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
3、老人的住房問題也應當得到保障;
4、老人有承包田地的,贍養人應當照料好老人的田地;
5、對于老人的精神需求,贍養人也不能忽視;
6、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__共和國_年_權益保障法》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