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遲延履行(什么叫遲延履行金)
什么是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法律分析: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的款項。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是以法院為準嗎
不是?!杜鷱汀芬幎?,人民法院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所以不是以法院為準的。履行遲延又稱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合同當事人不按法定或者約定的時間履行的情況。遲延履行又分為債務人遲延履行、債權人遲延受領。
遲延履行期間是多少天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遲延履行后解除合同前的寬限期是多久,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的。遲延履行一般指的是被執行人未按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行為。遲延履行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屬人民法院執行權調控的范疇。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指的期間是什么?
人民法院判決給付義務屆滿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被告人未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而后至強制執行完畢的期限,即為遲延履行期間。遲延履行期間,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什么叫遲延履行金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金是指被執行人因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執行人交納用以彌補申請人損失,同時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屬人民法院執行權調控的范疇。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 可以隨時履行, 債權人 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加倍遲延履行金是什么意思
加倍遲延履行金是指在合同中約定的一種違約金制度,當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義務的時候,另一方可以按照約定向違約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而加倍遲延履行金是按照約定原定違約金的倍數進行增加的一種制度。加倍遲延履行金的作用在于對于違約方進行處罰,以維護合同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在法律上,加倍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加倍遲延履行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違約方應當履行義務的價值,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加倍遲延履行金的設定必須合理、合法,不能損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盡管加倍遲延履行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但是在實際使用中也需要謹慎對待。一方面,合同雙方應當充分協商并約定合理合法的加倍遲延履行金制度,以免日后出現爭議;另一方面,作為合同違約方,應當認真遵守合同要求,如實履行自己的義務,以避免承擔過高的加倍遲延履行金成本。只有在合同雙方都嚴格遵守合同,才能夠減少加倍遲延履行金出現的情況,從而達到保障合同雙方權益的目的。
什么叫遲延履行
法律分析: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被執行需要支付執行費和遲延履行金是常識嗎
不是。根據查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顯示,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執行費和遲延履行金,屬于法律知識范疇,在執行時有專業人員告知,不是常識范疇之內。遲延履行金是指被執行人因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執行人交納用以彌補申請人損失,同時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指的期間是什么?
遲延履行,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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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遲延履行金是被執行人因未按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時,法院裁定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屬人民法院執行權調控的范疇,是在民事執行的司法實踐中一種特定的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二、遲延履行金標準是什么
遲延履行金標準具體如下:
1、起算時間上的確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金自執行名義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2、計算標準上的確定。在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上,根據遲延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分為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和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兩類: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于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