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的法律后果(申請再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再審推翻原判決的后果
法律分析:再審對法官的影響:可能會影響到法官的考核。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來啟動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故意不上訴而申請再審會怎么樣
故意不上訴而申請再審,法院會予以駁回。再審申請人雖主張一審判決錯誤,但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起上訴,亦未能提供客觀上導致不能行使上訴權利的合理理由,是放棄法律規(guī)定的常規(guī)性救助的行為,即應當承擔該處分行為導致的侵權后果。未經上訴申請再審的,屬于濫用再審程序的情形。法院可以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超出訴訟請求判決的法律后果
法院如果超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會導致提起再審。在民事訴訟中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行為的重要表現。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只能依照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不能隨意予以變更。沒有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后申請撤訴。在當事人沒有起訴時,法院不能主動啟動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即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
法院如果超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會導致提起再審。在民事訴訟中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行為的重要表現。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只能依照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不能隨意予以變更。沒有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后申請撤訴。在當事人沒有起訴時,法院不能主動啟動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即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故意不上訴而申請再審
沒有上訴能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對于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不服的,不管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再審申請應該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
一、人民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但是申訴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只有對各種申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后,發(fā)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
1、有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有錯誤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jié)在認定上發(fā)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fā)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jié)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jié)。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jié)在認定上發(fā)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申訴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等情況
3、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間存在矛盾
4、申訴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二、司法機關發(fā)現人民法院定案有錯誤時如何處理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并使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得到糾正,法律不僅規(guī)定對申訴人發(fā)現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提出申訴,而且對司法機關發(fā)現生效的判決、裁定,甚至已經執(zhí)行完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如何糾正也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這就是說本法院的院長對于本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案件認定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jié)、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引用刑法條文等確有錯誤可以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對該案重新審判,院長個人無權決定案件的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有權監(jiān)督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也有權指令其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也可以自己直接進行提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依法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是它的職責,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可以向同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但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無權直接提起抗訴,只能向它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提請抗訴報告書》,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三、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程序
1、申訴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參加原來審判的人員應當回避,這樣可以避免先入為主,排除原辦案人員由于個人考慮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解決,也消除當事人存在的可能對原審判人員不信任的心理狀態(tài),有利于公正判決。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時,應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理,本著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屬于冤假錯案,要糾正,要平反,屬于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屬于原判正確的,應當維持原判。
2、申訴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上訴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裁決、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二審法院院長經審判委員會提起的再審案件,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等,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能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fā)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第三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