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有哪些(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有哪些)
律師調查取證的具體范圍
法律主觀:
可以。受委托的 律師 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 證據 或申請法院通知 證人 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相較舊刑訴法毫無突破。但是我們需注意到: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規定,可知:1、辯護人提出的材料應當作證據理解,此處并沒有刑事案件辦案階段的限制,就是說辯護律師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進行調取,這一規定在第四十條中得到了印證。2、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利中的重要內涵之一,那么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正常的偵查活動,辯護律師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司法公正,保證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確的法律追訴。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包括證據調查,知識產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企業資信調查等。從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之后,辯護律師了解過整個案情的實際情況以后就可以開始調查取證了。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當中也要依法進行,相關的卷宗材料也只能在法定階段才可調閱。
一、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有哪些?
(一)證據調查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并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二)知識產權調查
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并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三)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接受委托,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 、尋找逃逸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的財產、帳戶,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資信調查
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伙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有什么?
(一)個人資信調查
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雇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雇員忠誠調查。
(二)反不正當競爭調查
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一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三)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四)婚姻不忠調查
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托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五)特定調查
根據委托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
律師在刑事案件當中本身就有調查取證的權利,甚至律師本人如果收集的證據跟公檢法機關正好是相違背的話,那就說明案件的偵查方向可能出現了重大的錯誤,當然這種幾率特別的小,律師所能調查取證的都是根據整個案情的實際后果,收集一些對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利的證據。
律師有調查取證的資格嗎
律師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機構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的案件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包括:
1. 證據調查。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并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2. 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并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3. 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4. 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伙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5. 個人資信調查。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雇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雇員忠誠調查。
6. 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一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7. 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8. 婚姻不忠調查。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托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9. 特定調查。根據委托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
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主要是:1、證據調查:接受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并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2、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3、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的財產、帳戶,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4、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伙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工作者有調查取證權嗎
律師有權調查取證,但是需要根據案情需要進行,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的權利。調查取證范圍包括證據調查、知識產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等。
一、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嗎
提醒您:律師有權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需要根據案情需要進行,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什么是律師調查取證權
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律師法》第
35
條規定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三、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包括哪些
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包括:
證據調查。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并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并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伙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個人資信調查。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雇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雇員忠誠調查。
6. 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一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7. 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8. 婚姻不忠調查。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托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9. 特定調查。根據委托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有哪些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有:
1、證據調查,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并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2、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3、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4、企業資信調查。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