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要求精神撫慰金可以嗎
工傷賠償支持精神撫慰金嗎
1.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之規定, 工傷 不存在精神撫慰金之說。 2. 精神損害賠償 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具有填補、撫慰、懲罰的功能。由于 工傷保險 待遇與 精神損害 撫慰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對工傷保險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3.你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單位 工傷待遇 支付賠償! 4.有什么疑問,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024咨詢一下你們當地人社局。
工傷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么
法律主觀:
工亡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得到的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理論上普遍認為,廣義上的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勞動法》、《工會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因此,民法及其他法律中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勞動法的一部分。其次,勞動法與民法是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勞動法是特殊法,民法是一般法。勞動法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其三,《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也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均規定工傷職工除依照工傷保險法規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仍有權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中不難看出,民事法律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工傷事故關系。精神損害,按一般觀念和理論上具有影響力的學說,是指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一個人的隱私被非法披露,或者在商場購物時被非法搜身,往往會產生焦慮、憤怒、怨恨、屈辱等種種不良的情緒和感情;身體受到傷害,導致肢體殘疾、容貌被毀,也會同時造成巨大的肉體痛苦和精神痛苦。有的人終生悲傷壓抑,了無生趣;有的人因人格尊嚴受到極大傷害,難以承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屈辱而決意輕生。精神損害賠償就是使加害人對此種精神損害承擔的財產責任。《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賠償損失”,包括對精神損失的賠償。以金錢的方式賠償公民的精神損害,責任的形式與損害的性質其實并不一致。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撫慰,在于使受害人感到侵權人受到了法律上應有的懲罰,感到自己所受的傷害得到某種程度的補償。所以在很多國家,精神損害賠償稱為“撫慰金”。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該條規定,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該條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符合《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工傷職工可以依據《解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該條中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除了在《國家賠償法》中有此表述外,其他法律中未見此表述。《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倍。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2條、第24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的,工傷保險機構應當支付工傷職工6-24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1級為本人工資的24個月,2級為22個月,3級為20個月,4級為18個月,5級為16個月,6級為14個月,7級為12個月,8級為10個月,9級為8個月,10級為6個月。職工因工死亡的,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5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工傷保險機構應當支付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60個月的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根據因工負傷和職業病的評定標準,1級至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級至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至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因工死亡,最多只能獲得5年工資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根據《解釋》的規定,死亡精神損害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年。同是死亡的后果,兩者相差15年的工資差距。在殘疾問題上,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國家賠償為十年,而工傷補助金,最高為十六個月。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賠償為二十年,而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二年。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工傷職工得到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所指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且精神損害賠償與工傷補償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工傷職工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待遇之外,仍可以依據《解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職業傷害發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筆者認為,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要理由是:1、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受到人身傷害的勞動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產生的原因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者因工負傷雙方形成勞動的權利和義務。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是廣義上的勞動法。4、《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按照該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與工傷職工就工傷賠償數額發生的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工傷賠償,因此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勞動爭議。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應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即工傷是由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及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用人單位的過錯對工傷事故的發生只起到次要作用,筆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應承擔工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工傷事故中,勞動者的過錯行為是工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或者勞動者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以及工傷事故是用人單位故意造成或者用人單位的過錯是工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用人單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后,工傷保險待遇過去由用人單位支付逐漸轉變為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由于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發生工傷事故,對用人單位經濟利益沒有影響,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積極性不高。工傷事故發生后,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工傷精神損害賠償,這種工傷事故責任的分攤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維護工傷職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單位承擔了部分工傷費用,可以調動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積極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發生工傷要求精神撫慰金可以嗎
法律分析:是不能的。工傷保險相關法律并沒有將精神賠償列入工傷保險待遇。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權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具有填補、撫慰、懲罰的功能。
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發生工傷有精神撫慰金賠償嗎?
法律主觀:
作為 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數額的影響因素包括: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此可知,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是由侵權人的侵害情節、經濟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的,具體的賠償標準依據侵權地規定而行。 風險提示: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 殘疾賠償金 ; (二)致人死亡的,為 死亡賠償金 ;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 精神撫慰金 。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工傷精神賠償能主張嗎
法律主觀:
工傷不能主張精神賠償。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精神撫慰金是否屬于工傷賠償的范圍
工傷待遇 不支持精神撫慰金, 工傷保險賠償 屬于社會保障法的范疇,具有公法性質。勞動者遭受 工傷事故 ,應當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享受相應的 工傷保險 待遇,既然《工傷保險條例》和《 社會保險法 》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沒有規定精神撫慰金,就不能要求支付。但是有些地區也支持精神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 工傷 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 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 傷殘 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生活 護理費 ; (六)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 傷殘津貼 ; (七)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 工資福利 ; (二)五級、 六級傷殘 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可以申請精神賠償嗎
法律主觀:
工傷 精神損害賠償 屬于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裁決用人單位是否予以精神賠償。雖然,《 工傷保險條例 》和《 社會保險法 》規定的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是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實際上也就是 殘疾賠償金 ,但殘疾賠償金并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故朱某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應根據過錯原則來判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 賠償精神損失 及需要賠償的程度。如職業病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安全事故引發的工傷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工傷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嗎
法律主觀:
工傷一般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賠償項目,工傷賠償主要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
法律客觀: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2條、第24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的,工傷保險機構應當支付工傷職工6-24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1級為本人工資的24個月,2級為22個月,3級為20個月,4級為18個月,5級為16個月,6級為14個月,7級為12個月,8級為10個月,9級為8個月,10級為6個月。職工因工死亡的,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5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工傷保險機構應當支付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60個月的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根據因工負傷和職業病的評定標準,1級至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級至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至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因工死亡,最多只能獲得5年工資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根據《解釋》的規定,死亡精神損害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年。同是死亡的后果,兩者相差15年的工資差距。在殘疾問題上,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國家賠償為十年,而工傷補助金,最高為十六個月。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賠償為二十年,而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二年。精神損害,按一般觀念和理論上具有影響力的學說,是指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一個人的隱私被非法披露,或者在商場購物時被非法搜身,往往會產生焦慮、憤怒、怨恨、屈辱等種種不良的情緒和感情;身體受到傷害,導致肢體殘疾、容貌被毀,也會同時造成巨大的肉體痛苦和精神痛苦。有的人終生悲傷壓抑,了無生趣;有的人因人格尊嚴受到極大傷害,難以承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屈辱而決意輕生。精神損害賠償就是使加害人對此種精神損害承擔的財產責任。《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賠償損失”,包括對精神損失的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該條規定,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該條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符合《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工傷職工可以依據《解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還是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職業傷害發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筆者認為,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要理由是:1、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受到人身傷害的勞動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產生的原因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者因工負傷雙方形成勞動的權利和義務。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是廣義上的勞動法。4、《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按照該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與工傷職工就工傷賠償數額發生的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工傷賠償,因此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勞動爭議。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應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即工傷是由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及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用人單位的過錯對工傷事故的發生只起到次要作用,筆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應承擔工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工傷事故中,勞動者的過錯行為是工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或者勞動者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以及工傷事故是用人單位故意造成或者用人單位的過錯是工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用人單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