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的時效是多久(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時效)
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時效
票據追索權追索的時效是從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內。
票據追索權的要件如下:
1、由當事人出具的合法證明;
2、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
3、有關司法文書及處罰決定。
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方法具體如下: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2、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3、票據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后才能行使;
4、支票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拒絕承兌的證明包括以下內容:
1、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2、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
3、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4、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綜上所述,票據追索權追索的時效是從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內。應書面通知前手。否則由未通知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是郵寄發出的,以郵寄的時間為準,而不是收到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票據追索權期限
法律分析:票據追索權期限分為三種:
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是6個月;
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票據追索權期限
法律分析: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票據的追索權訴訟時效
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
什么情況下能行使票據抗辯權?
行使票據抗辯權情形: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的;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其他。
背書銀行承兌匯票是什么意思?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一、經濟法中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二、票據權利時效的分類
從一般民事法律來看,民事權利的時效分為三種:
一是取得時效,它是指民事權利從何時開始.例如:善意取得無主物,占有人取得該物后,經過法定的一段時間后即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這種時效的規定在外國的民法中作了規定.
二是訴訟時效,它是指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期間,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里,如果沒有向法院起訴,則法院將不再受理其案件,當事人就無法依靠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是消滅時效,它是指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里如果持續沒有行使該權利,則喪失該權利.相比較而言,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的僅是起訴的權利,其實體權利還沒有喪失,只不過得不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消滅時效是使實體權利消失,解除債務人的責任.
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規定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于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于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于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于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本文主要講訴了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票據權利時效主要包括有取得時效,訴訟時效,消滅時效.我們根據實際情況操作就可以了,在實際操作時不要搞混了,實在不知道可以按照上文的內容來進行操作,本文到此結束,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會計資訊,可以關注本網站會計資訊更新!
票據追索權期限
法律主觀:
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是:
1、對前手的追索權是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2、對前手的再追索權是從清償之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的三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法律客觀:
《 票據法 》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 證人 對持票人 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 債務人 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 債務 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票據追索權期限與訴訟時效
票據追索權期限是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分析】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于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可以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力,票據追索權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期前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權;到期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時依法行使的追索權,追索權的時效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內容,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票據的追索權訴訟時效
票據追索權追索的時效是從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內。應書面通知前手。否則由未通知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是郵寄發出的,以郵寄的時間為準,而不是收到時間。
什么情況下能行使票據抗辯權?
行使票據抗辯權情形: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的;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其他。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的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的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