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勞動補償金什么時候發(支付勞動補償金的情形)
賠償金什么時候發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賠償金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拖欠的,勞動者可以向 勞動保障監察 大隊投訴該單位,或者 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 債務 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幾日內支付
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在中國的勞動法中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等情況的時候,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那么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是多少呢?接下來,我為您解惑。
一、勞動者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如果解除合同的話,經濟補償金應在解除合同當日或次日內支付給勞動者的。
二、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由此可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當日或者次日,這是根據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依法依時給予勞動者應得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與公司做工作上的交接工作,公司有權延遲給予勞動補償金。
辭退員工補償金支付時間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補償金發放日期是解除合同后十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賠付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辭退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企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補償金多長時間發放?
1、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正常情況下應該是離職的時候就到賬的,但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很少有主動支付補償金的。
2、補償金具體到賬的時間是不確定的,但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本人的工作年限計算的。
3、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理論上應該在離職時到賬,勞動者離職時有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