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怎么算時間(刑事拘留怎么算時間出來)
刑拘37天怎么算時間
刑事拘留37天的來源是: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30天加上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的7天,一共就是37天。37天的計算是: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次日為第一天,然后計算30天;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申請書》后的次日為第一天,然后計算7天。在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刑事拘留時間還有10天和14天的情況,37天只是其中的一種。計算方法分別是:
1、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后應當在3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在7天內作出決定,一共就是10天;
2、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4天,加上原本的3天共為7天,再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14天;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37天。
刑事拘留時間還有10天和14天的情況,37天只是其中的一種。計算方法分別是:
1、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后應當在3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在7天內作出決定,一共就是10天,計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4天,加上原本的3天共為7天,再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14天,計算公式:3+(1~4)+7=11-14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37天,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7日(檢察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期限起算點是哪一天
法律主觀:
一、刑事拘留期限從哪天算
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辦案人員要進行拘留申請。
(1)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當辦案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須刑事拘留的條件時,應依法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由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最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2)對于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如貪污賄賂等),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要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然后,是上門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在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若有人聲稱公安機關上門拘留,記得查看拘留證核實其真實身份。
再次,辦案人員應該及時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意外,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最后,拘留處理后的結果。拘留后,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若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綜上所述,刑事拘留的期限以日為單位,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是從次日開始起算,當日不能計算在內。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按什么時間算
拘留時間會按照拘留通知書上寫明的時間來計算。此外,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拘留通知書如果注明了拘留的時間,那么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拘留從被拘留的當天開始算,刑事拘留從宣布刑事拘留之日開始算。刑事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有以下方法:
1、找當地公安機關詢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當知曉以下內容: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可以做的包括給行為人準備基本的換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錢物要帶上《拘留通知書》。如果是行政拘留,必須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綜上所述,公安部關于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了:“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期限計算怎么算
刑事拘留期限有三種:10天、14天和37天。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計算方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后應當在3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在7天內作出決定,一共就是10天;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4天,加上原本的3天共為7天,再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37天。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開始計算的當天不計算在內,而是把次日作為開始計算的第一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的天數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刑事拘留的天數和刑事拘留的天數一樣嗎?”問題回復如下:起初是三日,然后可以延長至七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例:如果對象是一人一案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七日,七日以后轉為逮捕(若無證據證明的則轉為取保候審),如果是多人涉嫌作案,或者流竄作案的,則刑事拘留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三十日期滿以后轉為逮捕(若無證據證明的則轉為取保候審H或者是刑拘釋放)在刑事拘留過程中遇到提前釋放或者轉為取保候審也是很常見的,要根據具體情況看的。治安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具體拘留期限法律都是有明文規定的。
法律客觀:
刑事拘留天數怎么計算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時間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限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期滿日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到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拘留從哪天開始算
在犯事或有犯罪嫌疑而被警方拘留起來的話,很多人也關心具體拘留計算的時間,有些人擔心拘留時間是從自己進入到警察局當天算,還是在看守所里面才開始算,不知道具體拘留開始的時間。由我為你講解這方面知識。
一、拘留從哪天開始算
行政拘留從當天算起,過晚上12點算1天
刑事拘留從宣布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
舉個例子說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點進去,那么過了12點就可以釋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點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點釋放。
二、法律規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在計算拘留計算時間的時候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如果覺得計算錯誤了,少計算了的話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異議。拘留開始計算時間或是在拘留之后幾時才能夠出來自己也不懂,維護自己權益可以找好律師幫助自己維權。
刑事拘留時間怎么算
法律主觀:
1、刑事拘留以日為計算單位,期間開始之日不在期間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天為止。二、刑事拘留期限37天。在此期間,不逮捕的將改變強制措施或釋放。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員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審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1)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審批時間可延長至30天。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后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情況。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則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
刑事拘留起算時間怎么算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起算時間應該從拘留時開始計算。一般情況下最長不能超過14天,特殊情況下則不能超過37天。具體期限為公安機關申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加上檢察院作出決定的時間。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7天怎么計算拘留期限
刑事拘留的這37天的計算方法是進入拘留所到第2天為一天,比如是在4月1號下午2點被關到拘留所當中的,那到4月2號下午兩點的話算一天,以此類推。而且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在刑事拘留的三天之內就制作提請批捕書,然后檢察院審查的時間是7天。
一、刑事拘留37天怎么計算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次日為第一天,然后計算30天;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申請書》后的次日為第一天,然后計算7天。具體的規定是;
1、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后應當在3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在7天內作出決定,一共就是10天;
2、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4天,加上原本的3天共為7天,再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14天;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37天。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大家要格外注意法律上規定的這37天并不是全部針對刑事拘留的,意思就是到了第37天才準備提請批捕的話就已經違法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階段調查取證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0天的,如果超過了30天,人民檢察院也沒有必要為了將就公安機關就縮短審查批捕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