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表見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嗎
法律主觀:
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依據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訂立合同的行為。,表見代理的過錯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它雖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其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見代理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一)行為人并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就與第三人簽訂了合同。本條規定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這三種情形。,(二)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行為人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那么就不構成表見代理,合同相對人也就不能受到保護。,本條規定的合同不必經過本人的追認就當然具有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合同主體是無權代理人和第三人。,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表見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對于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的合同。,表見代理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除了需要滿足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的以外,還需要雙方當事人主體適格,并且是需要內容真實的,如果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的,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對于表見代理,主張表見代理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的。表見代理制度的關鍵,是需要證明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表見代理人是需要在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表見代理簽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形成表見代理的, 無權代理人 以被代理名義 簽訂的合同 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但是合同本身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力嗎
法律分析:形成表見代理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名義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但是合同本身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無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效力待定合同嗎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么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但是,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
表見代理有效還是無效
表見代理是有效的。
表見代理主要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要求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無過失。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行為人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
2、相對人與行為人之間訂立合同應當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無過失。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行為人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那么就不構成表見代理,合同相對人也就不能受到保護。
綜上所述,表見代理的效力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情形以外,表見代理有效。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還是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擴展資料:
主要功能:
第一,表見代理體現著當事人無過錯條件下的選擇。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與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由本人承擔。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無過錯的,對這一點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表見代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是為了保障財產的動態安全,也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既為了保障動態安全,也為了保障靜態安全。
第三,表見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體現。從表見代理的規定來看,盡管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實際上并不代表本人。
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為結果,而本人又無過錯的情況下,讓本人對代理人的行為后果負責,實質是對本人意志的一種強制。
但是,另一方面,表見代理制度的建構。很大程度是因為在表見代理所設定的情況下,代理人的財產和信譽已不足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善意無過錯相對人的權益就無法保護,財產權益勢必遭到損失。
因此,表見代理是在保護無過錯的本人權益還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的兩難情況下所作出的艱難選擇。
從兩者權益的法律價值來看,不保護本人的權益僅僅是一個民事主體的損失(有的情況下還不一定有損失,如由本人與相對人全面履行一個代理人和相對人簽訂的一個合同),
而不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不僅僅是影響一個善意相對人的權益問題,將影響民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的信心、改變市場主體的數量、降低市場的活動、擾亂市場的秩序、降低市場經濟的效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合同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
表見代理合同一般不可以撤銷,構成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表見代理合同即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對于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的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表見代理能否撤銷合同
法律分析:表見代理不可以撤銷,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撤銷權。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