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在我國是否有效
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國內有效嗎?
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國內有效嗎
現在涉外離婚的案子越來越多,那問題來了,國外法院判決離婚后,判決書可以直接在國內使用嗎?
案例:
夫妻倆是在上海登記結婚的,之后一起去美國發展,后經美國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女方回國,男方繼續留在美國。女方回國數年后,面臨“再婚”的問題,女方可以拿著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直接去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嗎?
答案是否定的。
這里涉及到一個關鍵的法律點:國內對于外國離婚判決書的態度!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想要在國內使用,必須得到國內法院的承認。
正確做法:
1、女方作為申請人向國內法院申請,承認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內容。
2、向女方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3、提交申請書、準備美國離婚訴訟的相關材料及中文譯本。
4、不要輕易撤回申請。否則,就沒有再次申請的權利了,只能和男方協商協議離婚或者提起離婚訴訟。
5、聘請律師,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涉及到很多材料的整理及程序性問題,僅憑當事人自己不易處理。
對于女方的申請,會有兩種結果:
1、國內法院承認
若符合國內法律相關規定的,法院就會出具裁定書,裁定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中關于解除婚姻關系部分的法律效力,女方可以拿著國內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帶著現在的對象到民政局申請結婚。
2、國內法院駁回女方的申請
若不符合規定的,國內法院不會承認外國的離婚判決。女方只能和“前夫”在國內協議離婚,或者女方直接在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總結:
對于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建議盡早申請國內法院予以承認。若時隔多年,你們都沒申請,即使已經在國外離婚了,但是在國內的財產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若一方直接在國內提起離婚糾紛要求分割財產的,另一方大概率是會吃虧的。
國外離婚判決書在中國的確認程序
法律客觀:
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程序1、申請的主體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2、管轄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律師提醒:如果非京籍認識在北京提出申請,請求承認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的,需提交村委會、居委會、小區物業的《居住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以證明其在北京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其經常居住地為北京。3、提出請求的期限目前中國的法律并未對當事人申請的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結合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未經我國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能否向我國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復函》,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沒有時間限制。4、法院的立案在立案時,如果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申請人應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上述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5、法院對國外離婚判決的審查我國法院對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采取的是形式審查的方式,不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院進行審查,僅審查原判決是否符合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條件,不對國外法院離婚判決的實質內容做變動,不會改變原判決的結論性意見。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6、審查后的處理經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上述規定的五種情況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名義作出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該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有執行內容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外國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在國內怎么辦
法律主觀:
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 離婚判決書 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 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 3.傳喚應訴情況; 4.申請理由及請求; 5.其他情況的說明。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國外離婚證在國內申請承認的程序
法律主觀:
外國的離婚判決在國內申請承認的辦理方式:首先,由申請人向其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申請材料。并且該外國判決應當附有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然后,法院審查相關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在我國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對外國法院涉及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須由我國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承認后才在我國生效。 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國外離婚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要看具體情況。國內登記,在國外離婚,中國法律不承認這種離婚的效力。如果在國外訴訟離婚的,可以申請法院承認國外判決的效力,得到認可后夫妻關系解除的效力在國內也被承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關于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四十條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后,才能成為當事人婚姻狀況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