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后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被起訴后轉移財產的怎樣處理)
離婚訴訟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認定的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認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一)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1、轉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房屋;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1、制作虛假的欠條;2、虛報開支;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執行局怎么認定財產轉移
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為逃避判決履行,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在法院執行的程序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為逃避判決履行,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是什么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余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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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
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具體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執行期間主要表現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轉移財產。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標準是: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4)其他行為,如轉移已有存款。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私自出售房屋。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是要根據債務人轉移財產之后是否能清償債權人的債務來確定的。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被起訴后轉移財產的怎樣處理
法律主觀:
首先法院未裁決之前其轉移財產未違背禁止性規定,可能會對原告的權利有所侵害,故而法律設立訴前財產保全、先于執行,查封扣押等司法救濟手段。也就是說其轉移財產法律定性上是不違法的。若判決后其轉移財產可能會構成刑事上的“拒不履行裁判判決罪”。《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如何認定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