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的情形有什么(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要約不生效有哪些情況
法律主觀:
要約不生效的情況如果是指要約失效的情況,分別有以下幾種情形:要約被拒絕;要約被依法撤銷;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依據我國《合同法》,下列情形中,要約失效的有( )。
【答案】:A,D,E
【解析】依據我國《合同法》,要約失效的情形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
要約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約失效的原因有要約被依法撤銷、要約被拒絕、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以及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等。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簡述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 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什么是要約失效,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要約失效和不得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和不得撤銷的情形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失效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要約失效的法定情形如下:1、要約被拒絕;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