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不可抗力合同是怎樣的如何理解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力的意思:特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合同條款中使用
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不可抗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范圍一般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騷動、暴動、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合同雙方當事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當地氣象、地震、衛生等部門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以及具體的判斷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在合同中,若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為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的合同無法簽訂生效。 合同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達成一直時方可成效。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 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 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有關內容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建筑中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180條解釋,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
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
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什么是不可抗力?如何理解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為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克服性。
(1)不可預見性,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即在當時客觀、主觀條件下,該當事人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2)不可避免性,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在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
(3)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是不能克服的,若意外事件造成的結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則該事件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施工合同中什么是不可抗力?
在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災害、戰爭、罷工、政府行為等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具體來說,以下是常見的不可抗力因素:
1. 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颶風、暴雨、雪災等。
2. 社會事件:如戰爭、暴動、罷工、政治決策等。
3. 法律法規:如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命令或政策等。
4. 其他原因:如技術性原因、供貨商倒閉、貨物丟失等。
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合同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協商和解決。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除或修改合同的處理。
建筑工程不可抗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有哪些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發包雙方在簽約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后,承包方應迅速采取保護措施以盡力減少損失,并在最短期限內通知發包方損失情況。如因承包方未及時采取有關的保護措施或未履行盡快的通知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的,承包方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凡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未能避免債務不履行或財物毀損時,可不負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發生在債務遲延之后的,債務人仍應負責。,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還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一項工程建設的完成首先需要進行勘察,緊接著需要進行工程設計,最后需要建筑單位進行施工。這幾個步驟都涉及合同的簽訂:,(一)首先,工程勘察階段,發包方跟承包方需要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發包方支付價款給承包的建設單位,請建設單位來為自己的工程進行勘察。承包方負責工程的勘察。國家有規定,工程勘察的基本程序,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時,必須遵循國家的規定。不是所有的承包方都可以進行工程的勘察的,進行工程勘察的承包方必須要有勘查許可證,需要經過國家或者省級主管部門機關的批準,才能進行工程的勘察,這樣子可以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避免產生質量問題,(二)接著,工程勘察完以后要進行工程的設計,在這個階段需要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發包方向有資質的承包方支付價款,請求其為自己的工程進行設計。工程建設首先需要進行工程的設計,工程設計的承包方也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首先要經過國家有關機關的批準,需要有設計許可證,這樣的承包方才是進行工程設計的合格的承包方。,(三)最后,工程進入第三個步驟:施工階段。這個階段發包單位需要跟承包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施工階段是工程建設最為關鍵的階段,施工完成以后,經過質量的驗收,工程竣工。,(一)建設工程建造地點在空間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說,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建成后不能移動,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二)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建設工程的生產,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單獨設計,并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單個“定做”,而非“批量”生產。,(三)建設工程生產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體形”龐大,其生產一般都是在露天進行。,(四)建設工程生產周期長,程序嚴謹而復雜。,(五)建設工程生產質量,因選用的建材,半成品和成品的質量不同,施工技術條件不同,建筑安裝工人的技術熟練程度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不同等諸多因索的影響,而勢必導致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六)生產工期的差異性也很明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它的主觀要件即作為不可抗力的客觀現象的“不能預見”,客觀要件則包括“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異常事件等。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之后行為人無法控制和預防損害的發生,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通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損害時行為人免負違約責任相相應,保險人亦無需對免責條款中的不可抗力承擔賠付責任。不同險種的不可抗力各有差別,下文將以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分析其與不可抗力的關系。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擔責嗎?
在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僅針對投保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非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因此中保協制定的四項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示范條例(下簡稱“示范條例”)皆明確:對于洪水、臺風、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從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看,示范條款運用了綜合式規定,即采用概括和列舉綜合并用的方式,一方面明確列舉了洪水、臺風、地震、海嘯四類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事故,另一方面也以“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概括了免責情況。這一“包括但不限于”的規定方法較為靈活,可適應多變情況,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規定的地震、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亦可囊括在內。
從不可抗力后果分擔方式看,示范條款明確:對由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導致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間接造成的損失分擔、費用承擔,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失不予賠償的約定,保險人需盡到說明義務,承擔該條款經過釋明的舉證責任,并承受約定不清時不利于己的解釋。
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嗎?
盡管保險人無需對不可抗力及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典型的如保險期間的延長。
在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期間以工程竣工合格之日為止。一般而言,對于因被保險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按期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不予延長。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則應合理延長,示范條款也規定:保險期間屆滿,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至工程竣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590條規定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若工程項目在不可抗力原因之前已經延誤,出現本應竣工的工程尚未竣工情形時,投保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自身應向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而示范條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卻允許延長保險期間,此時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人要求交納保險期間延長部分對應的保險費,并由保險人出具批單。
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特殊情況
在四款示范條款中,預付款保證保險作為獨立性較高的險種,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基礎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較為特殊,因此保險人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也與其他險種不同。
首先,示范條款在保險責任中規定:在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協議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明確指示更改工程的范圍或性質、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延展工期,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后,均不影響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責任。由于不可抗力是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的范圍或性質更改、工期延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這些情形下保險責任不受不可抗力影響。
相應的,這些情形下責任免除也不受不可抗力影響。因此圍繞責任免除,示范條款也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加上了“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前提,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范圍或性質變更、工程進度安排變更,進而導致投保人無法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返還該預付款全額或以該預付款沖抵被保險人應支付給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額時,僅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保險人才不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概而言之,從責任承擔看,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受不可抗力影響,不承擔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預付款保證保險則需視情形是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定。從期間延展看,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為投保人延長保險期間;預付款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亦可積極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從而維護自身的保險金請求權。
因此對于不可抗力,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方面需免除對“不可抗力”均無法理賠的思維定勢;另一方面亦應在訂立合同時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的責任、義務、費用等劃分詳細規定,并就訴訟和仲裁的選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等予以明確。
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具體分類為: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擴展資料:
法律上關于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
1、不可抗力條款是指買賣合同中訂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約責任。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
3、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以后,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采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且非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導致,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