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應當逮捕的條件和情形
法律主觀:
一、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二、逮捕的情形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的條件如下: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且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同時需要這些證據必須是已有并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情形如下: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逮捕的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逮捕;
2、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3、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
綜上所述,逮捕的條件有: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訴法79條關于逮捕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 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同時列舉了五種情形。該條表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和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樣三個條件。然而刑訴法第69條、75條以及79條規定,對于違反取保候審和 監視居住 禁止性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可以予以逮捕。可是司法實踐中,如果遇到一個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在 刑法 條文中最高刑都不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比如 危險駕駛罪 。但是此類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了刑訴法69條、75條的規定,此時是否適用刑訴法第79條的規定。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一方面認為,刑訴法 79條規定的 逮捕條件 應當適用于所有的逮捕情形。 對于雖然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節嚴重,需要逮捕的也必須同時符合刑訴法第79條規定的一般逮捕條件。因為逮捕作為刑訴法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涉嫌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任意擴大逮捕的適用范圍。至于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這種意見建議,違反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據69條、75條的規定沒收 保證金 或責令具結悔過、變更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建議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 》給予 行政處罰 ,還可以在以后的法庭庭審認定中,把此類違反規定情節作為一個“從重情節”對待,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另一方面則認為,不適用刑訴法 79條,直接適用刑訴法69條、75條的規定即可。 此種意見認為刑訴法79條是一個常規條款,刑訴法69條、75條是個特殊條款,常規條款適用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法律規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而對因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而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受常規條款關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條件的限制,此時應適用刑訴法69條、75條是特殊條款。如果認為采取逮捕措施的必須適用刑訴法79條規定,則不少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達不到徒刑以上刑罰,無論其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有多么嚴重,只是因為不符合“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條件而被永遠排除在適用逮捕措施的適用范圍之外。如此,則刑訴法第69條和75條的規定將幾乎失去意義。 第一種意見從刑訴法第79條規定的逮捕條件著眼,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以及采取取保候審等其它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這三個逮捕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對于那些法定最高刑低于徒刑的刑罰,因為與逮捕條件之一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匹配,所以,法定最高刑低于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無論如何都不可適用。而第二種意見是從刑訴法第69條、75條的規定出發,對那些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是否法定最高刑怎樣,只要違反了這兩個法條的規定,都可以適用 逮捕的條件 。 其實這項規定最根本的意義就是為了預防發生一些破壞社會治安的危險行為,為了保障違法案件能夠順利審判完畢的,對于可能會出現的犯罪行為,我們一定要采取逮捕方式,確保社會治安。
刑事訴訟法實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二、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三、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哪些情況下能夠逮捕
當今社會浮華奢靡,燈紅酒綠,有錢之人比比皆是。當然他們的錢財也不是無緣無故就有了,也是通過自己辛勤工作換來的。每一個事物存在都有其相反的一面,有富人,自然也有窮人。大部分窮人都是自己懶惰造成的,不愿意出去工作賺錢,但當自己需要用錢的時候,就去違法犯罪。警察也就會按照法律逮捕他們。逮捕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逮捕也需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進行,比如要看逮捕人的條件等。淮南律師整理了詳細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哪些情況下能夠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1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8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4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2)具有本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本法第15條規定:
1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都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當然也就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
根據本法第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批捕案件,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不勞而獲的思想是不對的,勞動才能創造財富,勞動也能帶來快樂。不能因為缺錢或者別的什么原因,去做危害社會和他人的事情,違法犯罪是必定會被公安機關調查處罰的。我們應該勤奮工作,積累財富,并把錢財用在合適的時機地點。
應當逮捕的三種情形
規定情形符合下列三種具體情形的,應當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這三種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較為嚴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記錄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應當逮捕。
適用逮捕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當逮捕的情形包括: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6)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其中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拓展資料:逮捕分為幾種情形?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6)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