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在境內簽訂的合同效力
公司在工商顯示不正常,在外簽的合同有效嗎
再外簽的合同有效。
列入經營異常不影響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但是應當注意對方的征信和履約能力。對方只要還是有效存在的法人主體,其所簽合同便受法律保護(合法范圍內)。即便公司因此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簽訂的合同依然有效。企業超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事情時有發生。
僅是經營異常的情況并不能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根據對方的經營情況嚴重惡化的情況下行駛不安抗辯權,保護自己的權益。以此直接作廢不太容易,但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做好證據保留,如果不能,又有證據,就好操作了。
國有企業與外國公司簽訂在中國境內交貨的貨物買賣合同,必須使用中國法律(判斷,理由)
從行使主權角度出發,在中國域內,應該使用中國法律,但“必須使用中國法律”這個說法有瑕疵。適用法律先后順序: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機構所在地或仲裁地。
《民事訴訟法》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國對第1條的擴大適用和第11條都作了保留。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和境外的公司簽合同,需要遵循什么法律呢?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擴展資料:
經公證或審批的合同:
1、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于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2、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
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鑒證。
3、合同的審核批準,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準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準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在境內的外企工作,適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嗎?
現實困惑
2010年7月,小李大學畢業到深圳尋求發展的機會,小李所學專業是日語,正好有一家日本在華企業招聘翻譯人員,小李覺得這個工作很適合自己,于是小李經過嚴格的招聘考試獲得了到該企業工作的機會。入職后,該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與小李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但是2012年6月,由于該公司經濟效益不佳,打算撤走在華分公司,在華工作的日籍員工可以回到總公司任職,其余員工一律解除合同。小李覺得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于是向企業工會討公道,但是公司不顧工會的規定,單方面稱中國法律不適用于外資公司。那么,小李及其他中國員工該如何做呢?
律師答疑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傘,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包括外資企業在內不得在合同期限內與勞動者解除合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工會是代表勞動者的代理人,有權代表勞動者與資方進行談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程序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所以,即使是外資在華企業也要遵守我國法律,按法定程序解決問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法理薈萃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的有力武器,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要按照我國法律辦事,如有違反,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和外商獨資公司簽定合同,對方只簽英文合同,不簽中文合同,這樣在中國是有效的合同嗎?
我的理解如下:
合同法是沒有規定說一定要簽訂中文合同和以中文合同為準的。如果在該英文合同上明確表明只以英文合同為準,那么如果發生爭議,確實只能以英文為準。
但是我不太理解的是,簽訂合同應該是雙方地位平等的一種法律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但是看你的敘述就象在簽不平等條約一樣。我建議你慎重地考慮這個合同,你完全有權利和立場要求對方簽訂中文合同甚至以中文合同為準,這是對你自身利益的保護。
以下是一些法律條款,供你參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資 企 業 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并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并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