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房屋婚后加名字(婚前購買房屋婚后辦理房產證)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加名字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如下
一、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
新的婚姻法對于房產加名無效問題做了相關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況的時候,加名無效:
1、婚前全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
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進行購買的,并且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按“婚前財產”計算。
也就是說,即使在婚后加了伴侶的名字,離婚之后,另一方是無法分割房產的。
2、男方全款買房,只寫女方名字:
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只有女方可以證明房產是男方“贈予”的,那么即使是男方出全款買的房子,在離婚之后,男方也是無權進行房產分割的。
3、婚前貸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
婚前貸款買房,與全款買房不同,因為貸款買房中涉及到了還貸比例的問題。
(1)如果是婚前貸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就歸誰。
(2)如果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話,那么登記名字的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包括已還房貸以及房產增值部分。
4、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夫妻雙方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2、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4、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5、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歸誰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6、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如果婚內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7、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父母資助子女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新婚姻法關于房產加名
第一,如果房子加上你的名字,無論你們領證與否,若你們沒有特別約定,房子都屬于你們的共同財產;區別在于,假設你們沒有領證,你們就不具有法律承認的夫妻關系,那么日后你們選擇分手,是自由的,不需任何人同意;而涉及的房子分割問題有糾紛,就屬于一般債權民事糾紛單獨處理;如果你們領證,而日后需要離婚,那么需要到公權力機關(婚姻登記處或者法院)去處理,同時,房子財產問題需要一并處理。
第二,如果房子只寫對方的名字,而你們共同還貸,那么,如果你們沒有領證,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部分還款;如果你們領了證,這里需要看是在房產證在領證前還是后,如果在前,那么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你僅僅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還款部分;如果在后,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財產。
第三,綜上所述,就是領證前取得的房產證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領證后取得的房產證上無論只有一方還是雙方的簽名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均分;當然,無論領證前還是后,如果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名字,那么房子應當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最后,注意一點的就是,房產證上是他爸和他的名字,如果加上你的名字的話,那也就是你們三個共同所有。假設離婚的話,不能對他父親所有部分進行分割的。
領證之前加名字算是買賣(要交營業稅和契稅的,在房產局辦理的時候會告訴你)但是如果是領證之后夫妻之間的贈予則不要交這些稅。
在領證之前贈予的話不劃算,而且如果你倆將來掰了,他們可以要求撤銷,因為是基于婚姻關系成立的贈予。
在領證之后贈予,稅金就省不少。這時的贈予如果不約定份額,則認為是共同共有,以后再離婚,你可以主張分得應有份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前買房子婚后加名字
婚前買房子婚后加名字,具體如下:
1、先要明確產權如果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房,取得的房屋產權,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要明確產值,就是房屋的價值,按照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還要分清權益部份和債務部份。如果涉及貸款,先要把貸款的那部份去除。也就是說,由所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子的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獨自償還剩余的本金還有利息;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還拿到了房產證,那么這個房屋就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的時候另外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3、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買房,拿到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者是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的時候還沒有取得房產證,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等到取得房產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男方婚前全款買房,婚后女方加名合理嗎?
合理。1,婚前男方付清房款,房產證上是男方一個人的名字,屬男方婚前財產。離婚時房產歸男方所有。 2.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未定份額],男方單方產權已轉變成男女雙方所共有的并且各占50%比例的產權。離婚時房產男女雙方各得50% 的產權比例. 3,如果男方付清房款,婚前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未定份額],就是該產權婚前就歸男女雙方共有,各占50%比例。離婚時婚前共有房產[未定份額],男女雙方各得50% 產權. 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現在想把對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增加共有人的業務,費用包含配圖費、登記費等,大約在100元以內。 2.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則比較復雜。 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結婚后,配偶名字也想加為房子的共有人,則需要走房產交易的程序,即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 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簽購房合同房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為準,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為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關于婚前買房子,婚后加名字的問題!
我來回答你。
貸款的償還方式及過程屬于債權,房產證是否加名屬于物權,債權與物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據此,我把你的問題整理為:婚前個人簽訂購房協議,婚后取得房產證。取得房產后,是否可以加名?答案是:可以加名。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有權利按個人意愿合法處分自己的財產。我國物權采用登記公示制度,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你自己愿意將自己的房子加上另一個人的名字,且加名字的過程和原因均不違反我國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所以你加名字的行為完全合法可行。婚后在不動產登記證上加名,在實踐操作中也是很平常的事情,不動產登記部門也完全可以辦理。
至于貸款的償還方式問題,在婚前則屬于是你個人債務,若婚后這套房供你們夫妻共同生活居住或出租租金供你們夫妻共同受益,那很可能在發生糾紛時被債主認為是你們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個人債務可以由個人償還,共同債務則須要共同償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跟你有同樣疑問的人,更多的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